小、比例较低,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2、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投资的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
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等,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有无未来
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报告期,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投资为“成都泓锐不锈钢
有限公司电梯、电器配套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3,990.00万元,资金来源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该项目于2018年11月底如期建成并投入试
生产,目前处于小规模投产阶段,账面在建工程已于2018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
项目进度与原实施计划相符。
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未来三个月不存在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
买的计划。
3、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投资协议、银行理财协
议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外投资的投资目的、业务情
况、投资期限等;查阅了被投资企业的工商信息,核查其经营范围;检查了发行
人报告期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资金支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且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发行人净资产水平,本次募集
资金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不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
务的情形。
二、一般问题
(一)请申请人公开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
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9日公开披露了《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具体
内容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
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回复情况
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轮蓝海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89号)》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16年1-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钢聚人电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聚人”)
与浙江金海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顺”)发生出售不锈钢板材的
交易,涉及金额为6,590.14万元。公司通过钢聚人间接持有金海顺49的股权,
且公司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在金海顺担任董事、监事,金海顺为公司关联人,上述
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未对该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及时审议并披
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10.2.11
条的规定。
2、公司回复说明及整改情况
公司发现该事项后,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立即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关于
预计与金海顺2016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并对外披露,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
认真检讨,认识到了内控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制定并实施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确保制度被充分理解并
得到有效落实。
(2)根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要求,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报告及管控方
面的操作机制,确保能在关联交易发生前就能及时掌握情况,并履行审批手续。
(3)组织对公司高管、子公司主要领导、母子公司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部
门进行关联交易方面的专项培训,增强大家对关联交易的敏感度和意识性,确保
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及时履行报告、备案程序。”
2、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公开等业务板块;
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向发行人出具的相关函件和发行
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并对有关监管措施的回复说明及落实整改措
施进行逐一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充分披露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整改措施积极
有效,整改效果良好,此后未再因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相关人员增加了对
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关联交易管理得到加强。
(以下无)
(本页无,为《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
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
稿)》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陆挺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1日
(本页无,为《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
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
稿)》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王建玮
保荐代表人:王凯徐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
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
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董事长: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