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年惠通投资券(第一期)。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年末起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六)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或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七)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
(八)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九)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税务事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市政府:指南通市人民政府。
区政府/通州区政府: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区财政局/通州区财政局:指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区国资办: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区国管中心:指南通市通州区国有资本管理中心,原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区土地储备中心:指南通市通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上限,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是国际上通行的债券销售形式。
簿记管理人:指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本期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签订的本期债券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本期债权代理协议(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管银行: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债权代理人: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券持有人:指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审计机构: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中诚信: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清心律所:指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担保机构/中证信用: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通州区自来水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泽通开发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泽通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公司:南通市通州港区新世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朝霞开发公司:南通朝霞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通州区水处理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益民水处理有限公司。
保税物流公司:南通保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江海台创园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台创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游堂公司:南通云游堂殡仪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指《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企业债券〔2016〕145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于2014年2月18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发行;于2014年3月5日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发行。
第二条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沈杰
联系人:周沐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东路42号
联系电话:0513-68356602
传真:0513-80168585
邮政编码:2263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翔、闫星星、杨兴、赵永增、张宁宁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2层
联系电话:010-65608353
传真:010-65608445
邮政编码:100010
(二)分销商: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阮洁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20333395
传真:021-50498839
邮政编码:200125
2、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张华、王雨泽、赖燕欢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4楼
联系电话:0755-82850926
传真:0755-82852971
邮政编码:518026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杜亚卿、朱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大厦5B
联系电话:010-66299509、010-66299524
传真:010-66299589
邮政编码:100033
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万萱、卢月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系电话:010-58315157
传真:010-58568126
邮政编码:10003
5、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王仁惠、林豪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