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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原董事长逾期未缴纳罚款深圳证监局发公告催缴

发布日期:2023/1/11 10:48:49 浏览:114

来源时间为: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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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12月27日发布的《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显示,因同洲电子(即“”)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虚构销售收入等三项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于2021年7月8日对同洲电子时任董事长袁明、时任总经理颜小北等16名当事人进行处罚。其中,深圳证监局对袁明处以90万元罚款。但袁明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为此,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要求袁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深圳证监局此前查明,袁明时任同洲电子董事长、国通传媒董事,主导了公司经济性裁员工作,知悉同洲电子对国通传媒投资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未及时报告,导致同洲电子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组织、策划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袁明作为同洲电子实际控制人,已构成2005年《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ST同洲主营业务为广电全业务融合云平台、数字电视中间件、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智能数字终端、智能网关、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等的研发、制造、服务与销售,以及与智慧家庭相关的增值业务的开发、集成和运营,主要面向广电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及全球海外运营商市场。随着融合网络接入、互联、物联、AI、PVR、4K、音响、投影、智能语音、会议等功能的融合,智慧家庭生态产品及体系越来越多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系统化以及生态化、交互化、多样化发展。

2019年10月15日,ST同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调查。经过近2年的调查,深圳证监局查明同洲电子存在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虚构销售收入等三项违法事实,并于2021年7月8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方面,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同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元。

在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方面,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在虚构销售收入方面,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光同创”)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深圳证监局称,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情况说明、会议记录、文件、董事函件、账务资料、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据此,深圳证监局对时任董事长袁明、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颜小北、时任副总经理及南通同洲总经理袁团柱、时任董事侯颂、远、陈友,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欧阳建国、潘玲曼,独立董事肖寒梅,监事王红伟、刘一平,副总经理吴远亮、时任监事王洋、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贺磊、时任副总经理王健峰、王特等当事人一一进行处罚。

期间,袁团柱、刘一平、王洋、肖寒梅、陈友等5名董监高对于上述违法事实进行申辩,但他们申辩意见均未被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袁明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因此,深圳证监局依法向袁明公告送达罚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袁明须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深圳证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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