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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2/16 10:17:54 浏览:3229


证券代码:002052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5-08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02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贺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贺磊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贺磊先生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第147条及第149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程序合法


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贺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龚芸女士因个人原因已于2015年7月7日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经公司董事长袁明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贺磊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审查也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董事会同意聘任贺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贺磊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查,贺磊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贺磊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公司任职多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程序合法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贺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是生产经营实际所需。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保证被担保对象的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2、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是实际经营所需,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的融资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进行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是生产经营实际所需。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保证被担保对象的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2、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是实际经营所需,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的融资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进行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按照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五、《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02日


附件:贺磊先生个人简历


贺磊先生,1977年生,西安交通大学电子工程系学士学位,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硕士学位。2002年7月至2007年5月任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经理;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任北京宏天德美数码有限公司华南区售前总监;2009年5月至2012年1月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销部副总监;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任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副总监;2012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董事长助理。贺磊先生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无在其他公司任职或兼职情况,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052证券简称:同洲电子公告编号:2015-08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概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向南通分行港闸支行申请6,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3年;向南通分行人民路支行申请8,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2年。


(二)审议程序


2015年9月0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08月15日,注册地址:南通市新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袁团柱;注册资本:29000万元;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应用网络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智能电视机,移动电话机和无线数据终端,数字电视机顶盒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2014年南通同洲实现营业收入84379.73万元,利润总额18.19万元,净利润75.75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南通同洲总资产84685.57万元,总负债56660.75万元,净资产28024.8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91。2015年1-7月南通同洲实现营业收入35426.94万元,利润总额-88.44万元,净利润-88.44万元。截至2015年7月31日,南通同洲总资产60820.28万元,总负债32883.91万元,净资产27936.3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4.0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且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实际情况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是生产经营实际所需。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保证被担保对象的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2、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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