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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23/11/20 11:30:18 浏览:122

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凯隆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市通世新粮贸有限公司、王某春、张某兴、赵某丽追偿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法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

51、吴某、新余市东亚物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吴某在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之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对本案诉讼是否应予受理,审查的关键在于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对此,需要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含义。

为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意旨,维护法律体系的规范统一性,应当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探求法律规范的意义和法律用语的内涵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又可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不同阶段。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裁判作出并依法送达生效后,再审审理程序即告终结。法院对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纠纷重新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吴某1999年提起的前案诉讼,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至此,应视为该案的再审审理程序终结,重新开始一审程序的审理。2017年8月2日,本院曾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尽管该答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本案有所不同,但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后发回重审已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由此,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2009)余民一重字第00002号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吴某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同时,鉴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新立一审案件有所区别,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诉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对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不影响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的基本判断。一、二审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驳回吴某起诉,适用法律有误。至于吴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情是否涉及套路贷诈骗犯罪,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依法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

5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裁判要旨:

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53、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54、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审案件,缺乏法律依据,但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审案件,缺乏法律依据,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6辑)

55、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的,是否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虽然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个人在落款处注明了其所在的被告公司,但并无该公司盖章。尽管借款人具有被告公司员工身份或与该公司存在关联,但由于被告公司不认可借款与其有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系代表被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是被告公司的借款。

Ⅱ、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原本为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与原本一致,若不一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但该问题并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不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368号

原标题:《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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