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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23/11/20 11:30:18 浏览:119

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同时,再审申请人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尚不足以妨碍该公司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36、梁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

梁某申请再审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再7号民事判决是再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于再审判决,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555号

37、一审原合议庭成员在该案件重审时又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是否符合再审情形——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一审原合议庭成员在案件重审时又担任合议庭成员,确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各方当事人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因而未予审理裁判,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进而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435号

38、原审裁判对当事人并无不利的,其不得就该案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么铁铮因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政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仅判决另一被告承担相应义务,而并未判令作为该被告(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被告(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应滥用诉讼权利。故再审申请人不应申请再审,法院对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827号

39、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应否予以再审——再审申请人山西工人晋祠疗养院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实体审理后,如认为不应支持,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驳回其起诉。法院以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错误。

Ⅱ、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显属不当,但送达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法院不予以审查。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191号

40、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相邻排水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案中,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对象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二审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二审法院在上述背景下,使用“再”字案号,并在判决中采用“再审中”“二审中”等术语表述,均无明显失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209号

41、在法院未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其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再审申请人西安联丰百货商场、西安新城信丰家电经贸部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法院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133号

42、当事人是否有权就“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故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43、《九民会纪要》发布前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函被判决认定有效的,在纪要发布后能否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云浮市德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其出具的《保证函》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该担保无效。因其出具该《保证函》时,《九民会纪要》尚未公布施行,而《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并未明确法律后果,违反该规定是否必然导致担保无效,在《九民会纪要》公布前,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且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提起上诉,亦表明其对一审判决关于《保证函》效力认定的认可,其在判决生效后又申请再审主张《保证函》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有违诚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866号

44、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再审申请人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未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直接作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民诉法第207条)第6项关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之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12号

45、法院管辖权确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此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陈某海、陈某、王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故其关于管辖错误而提起的再审申请并无依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

46、当事人可否就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立、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当事人不能就此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47、在法无明文限制情况下,应认为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钟宜钢铁有限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某华、黄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人的,除受让人申请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且被人民法院批准外,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丧失,在后续诉讼中自然具有全部诉讼权利。最高院认为在法无明文限制的情况下,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确立的“当事人承继”原则,应认为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Ⅱ、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与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范围有别,并不矛盾。如果受让人受让的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从维持法律关系稳定性角度出发,适用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不允许申请再审;如果受让的是诉讼中争议的债权,则适用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08号

48、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奥维俊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相关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若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

49、当事人就驳回上诉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麦盖提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新疆宏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尹某林、尹某保、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驳回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均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当事人就此提此类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于法无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50、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凯达物流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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