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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23/11/20 11:30:18 浏览:120

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无权提起上诉,亦不具有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06号

23、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观点解析:

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不应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从结案方式的效果看,终结审查比较符合此类案件的情况,但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可以终结审查的情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6辑)

24、一审裁判生效后,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可否就该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答:一审生效裁判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二审作出的生效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就该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5、再审裁定撤销原审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作出生效的实体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对该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答: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再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未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该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6、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可否对该裁判申请再审?

答: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是再审判决、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7、当事人对破产清算案件可否申请再审?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公司破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就破产派生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同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8、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

29、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李某能、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费包括保全申请费;前述案件中的保全费用是指保全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914号

30、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31、当事人故意规避法院的送达,其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是否具有再审利益?——张某平、李某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由于当事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由于张某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另外,从其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38号

32、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能否申请再审?——孙某利、孙某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广宇公司注销后,孙传洋、孙庆利作为广宇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2212号

33、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再审申请?——李某平、王某恩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内容可知,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920号

34、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再审申请人杨某武与被申请人程某乐承包经营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振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贷款发生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程长乐于1997年承诺代为偿还杨振武尚欠37万元贷款本金及35.3万元利息。但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月20日。单凭《贷款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时间,永昌信用社催收贷款时,已经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永昌信用社起诉请求杨振武偿还贷款,杨振武可以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够证明其一直在向杨振武主张该贷款债权,且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2号

35、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重庆市璧山区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兴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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