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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23/11/20 11:30:18 浏览:121

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具体到问题所涉及的情形,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

11、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再审判决、裁定”?

观点解析:

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经一审法院再审并作出再审裁判,但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终审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后作出的一、二审裁判,应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我们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第二百零九条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重复申诉的问题,总的立法精神就是因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就启动一次。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则可寻求检察监督。就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而言,该二审生效裁定并未经过再审程序。故当事人有权就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

12、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新形成一审、二审判决,当事人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将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 1”模式。因此,对此类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13、审判实践中,对于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的诉讼恢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后,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微信公众号

1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对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再29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再审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797号

15、案由定性错误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能否申请再审?——杨某与深圳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属于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范畴。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故杨某再审认为原判决所确定的案由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

16、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以此项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29号

17、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己、陈庚、陈辛、陈壬、陈某威与被申请人陈癸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要旨: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

18、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常砾文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

远望谷公司因与陈占敏及常砾文、王静、国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申2508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7)吉02民再79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系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远望谷公司如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再审民事判决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276号

19、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兰州鑫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级别管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

Ⅱ、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当事人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

20、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与判项中判决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该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21、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诉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是否属于再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征求了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有了明确的认识,认为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坚持“有限再审”原则及“2 1 1”路线图。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裁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我们认为亦属再审裁判。理由是:

Ⅰ、此类裁判,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都是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作出的裁判,都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

Ⅱ、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了对于生效裁判的救济,当事人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各一次的权利。此类案件已是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如果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与有限再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Ⅲ、《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再审审理的范围是在原审范围内的全面审理,并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因此,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对其他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不失公允。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32号。

22、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沭阳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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