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71,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8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4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82,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6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37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82,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6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37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82,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6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37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82,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6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370%。
(十一)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十二)审议通过了《因发起人更名而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06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14%。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念、吴凌云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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