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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22 23:11:23 浏览:454

来源时间为:2018-1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24日上午10点30分

2、召开地点:南通金石国际三楼嵩山厅(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85号)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明达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399,9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认真讨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399,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王念律师和吴凌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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