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通富微电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决定聘请李奕聪先生、黄坤煌先生、胡文龙先生、庄振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除上述人员变动外,通富微电在本次收购期间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
(二)标的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更换了部分董事会成员,同时新增了监事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1、AMD苏州由石磊、石明达、王军、LEEYIKCHOONG、潘晓明和DEVINDERKUMAR担任董事,原董事为DARLASMITH、TANCHOWKHONG和DEVINDERKUMAR;由汪荷青、高峰担任监事,原监事为汪荷青;经理一职未发生变化。
2、AMD槟城由石磊、石明达、王军、LEEYIKCHOONG、DEVINDERKUMAR和PETERHUANG担任董事,原董事为DEVINDERKUMAR、PETERHUANG和NEOHSOONEE;未设有监事一职;经理一职未发生变化。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本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没有发生本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在《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和《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付款、交割均合法、合规,没有重大风险。
八、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意见
1、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认为:
“通富微电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决策、核准、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按协议履行交割程序,相关的交割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2、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金杜律师对本次交易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履行相应的批准、授权、备案程序;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富微电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宜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2、AMD苏州及AMD槟城股权登记证明;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二)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3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开发区崇川路288号
电话:0513-85058919
传真:0513-85058929
联系人:蒋澍、丁燕
2、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3.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