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东源电器100股权。
东源电器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东源电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南通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能源”)
成立时间:2015年7月10日
注册资本:57,36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开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动力电池、充电器、充电桩、储能装置及其管理系统、汽车零部件、智能化成套高低压开关柜、节能智能型变压器、多功能一体化智能箱式变(站)的研发、生产、销售;充电设施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电动汽车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间接持有南通新能源100股权。
南通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南通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2023-08-MZ18-34-055-01、PSBC-2023-08-MZ18-34-059-01、PSBC-2023-08-MZ18-34-060-01、PSBC-2023-08-MZ18-34-062-01)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别签署的编号为PSBC-2023-08-MZ18-34-055、PSBC-2023-08-MZ18-34-059、PSBC-2023-08-MZ18-34-060、PSBC-2023-08-MZ18-34-062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J31(高保)20230002、NJ31(高保)20230003)
债权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债务人一: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一之间签署的编号为NJ31(融资)20230002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主合同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二之间签署的编号为NJ31(融资)20230003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和主合同二,担保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融资额度余额)均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0322981500000001、20230329981500000001)
债权人: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
债务人一: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务人一和债务人二分别与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借款、银行承兑、担保、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理、国际/国内贸易融资、资金业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保押业务、信用卡及信用卡分期业务等签订的合同。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融资余额均为人民币5,5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HHT15(高保)20230003)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
债务人:内蒙古国轩零碳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连续签订的多个《银行承兑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融资额度余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信合银最保字第2373265A0083a号)
债权人: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01114_001、0806661_001)
债权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一: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南通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一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801114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双方在债权确定期间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主合同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二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806661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双方在债权确定期间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和主合同二,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和人民币1,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7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4,936,598.32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053,946.32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62.64。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08,088.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65,466.1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4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74证券简称:国轩高科公告编号:2023-02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8),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