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四条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管理,对本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主管部门应依据《南通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附件)对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规定项无不合格项,总体符合率(检查项、加分项之和)在80及以上的项目的可以评定为“优良”,并可参与评选“标化星级工地”;规定项无不合格项,总体符合率达到60及以上80以下的可以评定为“合格”;其余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除本细则外,各参建单位应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