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03-09
各县(市、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市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9日
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按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评估、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部门(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称工作部门包括各级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工作机构等。
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评委会工作机构指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
评委会指按照管理权限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指符合国家或省、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二)综合管理、指导、督查全市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
(三)综合管理本市各系列(专业)中级评委会。
(四)承担省下放高级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一)根据省、市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二)综合管理本地初级评委会,承担本地中级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批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初级职称的初定,负责本地高级职称的组织申报和中、初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行业主管部门。
(一)负责本部门职称的组织申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审批本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初级职称的初定。
第八条评委会工作机构。
(一)承担本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承担本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承担本系列(专业)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评委会。
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管理监督。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理权限和上级要求布置、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二)拒绝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查处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并认真执行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
(二)为申报人提供职称申报评审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程序办事。
第十二条单位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申报的规定,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申报工作。
(二)按照申报的规定,审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了解并认真执行职称申报的规定。
(二)为本单位申报人提供申报的辅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四条申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从事专业技术岗位自主申请评审相应职称。
(二)咨询、了解申报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申请评审职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按照评委会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三)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第四章评委会
第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及以下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一)评委会按照分支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库三个子库组成。
1.主任委员库由5名以上本职称系列或专业具有相应职称、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2.评审委员库由本职称系列或专业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在25人以上。
3.专业(学科)组库由具有相应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每组人数应在7人以上。
(二)评委会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聘用退休人员,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人员应不少于1/3。
(三)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3。
第十七条评委会的设立由评委会工作机构依据评审专家库的构成要求,从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技术水平、办事公道的人员中酝酿、推荐人选,按照管理权限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评委会管理权限和要求。
(一)高级评委会承担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中级评委会承担中级职称评审,由市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初级评委会承担初级职称评审,由县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二)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评委会以及评审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应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三)职称评审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四)评委会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行业的发展状况等,适时修订、完善量化评审标准,并按照管理权限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核。
(五)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职称评审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与我市其他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申报
第十九条申请评审职称,应遵循个人自主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本市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评审相应的职称。不隶属本市范围内的申报人,需在本市或通过本市申请评审职称的,应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联系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本市暂无条件评审的职称,或者援外(江苏省以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同意后,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市外单位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市后继续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职称评审申报表;
(二)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四)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复印件);
(五)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译著、学术研究报告等理论研究成果(复印件);
(六)评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申报通知中未作要求且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资历截止时间为申报评审的前一年底。
第二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信息发布。
评委会工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布置年度申报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的程序、时间、地点及申报材料的要求等向社会公布。
(二)个人申请。
申报人登录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rss.jiangsu.gov。cn/index/),注册个人基本信息。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依次选择个人办事—人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初定申报,进行申报。
(2)申报人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必要的业绩、成果佐证资料等,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
对申报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测评,并签署意见。
3.初定审批。
初级职称报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中级职称报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职称确认。
(一)确认对象:
事业单位引进、调入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江苏省外),可申请职称确认。
(二)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办理。
(1)填写“南通市职称确认审批表”。
(2)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通市职称确认审批表(一式三份)。
②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职称评审申报表(存于个人档案)和批文复印件。
3.审核确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所在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核确认。
(三)确认效用。经江苏省、或本市确认的职称,可作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