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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4/11 0:27:20 浏览:580

聘用(任)或在本市申请评审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与省或本市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章咨询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上级部门咨询:

(一)有关政策口径不明晰的。

(二)用现行的政策规定难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

(三)本级难以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单位及申报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相关职称工作部门咨询:

(一)对相关政策、规定有疑惑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的。

(三)本单位或申报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单位及申报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一)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的。

(二)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或有故意刁难单位和申报人行为的。

(三)其他损害单位或申报人利益的违纪违规情形。

第十章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对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上述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职称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评审纪律,在评审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或将其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工作或人为阻挠申报人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对申报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学历、抄袭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查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三十九条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漏评审详细情况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再参加人才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将职称评审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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