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桌上听闻妻子与他人有染,侯先生苦闷不已,为获取“捉奸在床”的证据,他高价聘请了一名私人侦探对妻子进行了一年多的跟踪,没料“私人侦探”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获得相关证据。
饭桌上听闻妻子与他人有染,侯先生苦闷不已,为获取“捉奸在床”的证据,他高价聘请了一名私人侦探对妻子进行了一年多的跟踪,没料“私人侦探”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获得相关证据。按照二人约定,不能当场捉奸就得退钱,可侯先生却找不到这位侦探了。无奈,侯先生将侦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8万元报酬。可最终的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法院认为:这份要“当场捉奸”的约定,意欲侵犯个人的隐私权,违反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听闻妻子出轨
丈夫苦寻证据
两年前,已年过五旬的侯先生受邀参加朋友的一个饭局。席间,侯先生正喝得酒酣耳热之际,忽然听朋友说他妻子与一个徐姓的男子相好,已在外传得沸沸扬扬,叫他好好管束一下妻子。侯先生一惊之下,酒醒了一大半,气冲冲地回家向妻子求证,但妻子却矢口否认。从此,侯先生与妻子间有了芥蒂,虽然没有发现妻子出轨的证据,但他看妻子没有正当的工作,却每天打扮得貌美如花,经常一出去深夜才回来,打电话也常不接听,更加坚信妻子有了外遇,只是苦于没有证据。
2014年年初,侯先生把这一烦闷向自己最好的朋友张某诉说。张某说他有一个刘姓朋友做“私人侦探”好多年了,不但有先进的科技追踪器材,还有高超的追踪侦察技术,可以帮他搞到妻子出轨的确凿证据。
侯先生听了怦然心动,当即表示费用不是问题,只要能“捉奸在床”。
为“捉奸在床”
他砸了30万
同年1月20日,在张某介绍下,侯先生和“私人侦探”刘某见了面,两人很快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双方约定:侯先生聘请刘某对其妻进行跟踪并掌握相应证据,在2015年2月8日前要有“当场捉奸”的证据,侯先生先给付30万元作为报酬,如刘某不能按约履行,则应无条件退还28万元并保守秘密。不管成与不成,那剩余的2万就算是辛苦费。
随后几天,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或交付现金方式共付给刘某30万元。
此后,侯先生便满怀信心地等证据,没料这一等就等了一年。
2015年2月8日是刘某交付证据的最后期限,但当侯先生拨打刘某手机时,对方已关机,当初牵线的张某也不知道刘某的行踪。
多次寻找刘某未果,侯先生无奈将其告上了经济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不当得利28万元。
当场捉奸侵犯隐私
不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所说,侯先生提交了协议的原件、银行卡转账记录、刘某出具的收据等证据。
因刘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了传票,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委托收集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据此,裁定驳回侯先生的起诉。
侯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的“协议”具有非法内容和目的,违反公序良俗,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刘某不具有行使侦查权、调查权的法定资格。本案双方基于非法调查权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不属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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