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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话用户资料编发黄页,是否侵犯隐私权?-南通黄页

发布日期:2015/12/23 4:34:17 浏览:773

将电话用户资料编发黄页,是否侵犯隐私权?

2011年11月05日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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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帆

利旭熙/漫画

固定电话运营商掌握着每一个电话用户的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详实资料。而利用电话用户资料编印黄页则是运营商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那么,运营商能否利用掌握的电话用户资料编印黄页呢?

2009年1月2日,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居民朱云峰(文中人名系化名)在电信公司办理新装住宅电话及宽带入网业务时,因工作需要,同时开通了号簿列名服务和114列名服务。办理业务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依据协议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应依法保密。

消费者不满:利用客户资料编纂黄页是否侵犯隐私

2010年上半年,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如皋市乡镇逐步实现村村通电话、通宽带、通广播电视的目标。为了积极响应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的要求,方便乡镇所辖村内电话用户查阅电话号码,加强沟通联系等,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下称南通分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下称如皋分公司)决定编印制作电信乡情网号簿并免费发放。

在编印网号簿前,东陈镇人民政府与东陈镇电信支局联合发出公告并在东陈镇辖区所属各村委会张贴,声明有号码保密需求的用户可办理相关手续。

随后,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根据所掌握的电话用户资料,以乡镇为分册单元,编印了《2010如皋电信乡情网号簿》(俗称“电信黄页”),并于2010年上半年期间陆续免费发放到辖区村民手中。

随后,朱云峰发现:这本“电信黄页”以村为单位,把整个东陈镇的所有村组村民家的村组、家庭电话和地址全都登记得清清楚楚,朱云峰大为不满,随即拨打了电信公司的服务电话,要求把他的个人信息从“黄页”中删去,并收回已经发出的“黄页”,并声明对方此举侵犯了他的隐私权。然其要求遭到断然拒绝。此后,双方多次交涉,却未能达成一致。

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谁有权利将本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印上“黄页”?2010年7月1日,朱云峰向法院起诉。

隐私权之争:客户资料的保密范围如何确定

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辩称:第一,私人电话号码本身并不是隐私权,因为电话号码是社会的公共资源;第二,提供号簿列名服务是朱云峰的需求,是其自主选择,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因朱云峰于2009年1月2日办理新装固话、宽带套餐登记时,既明确要求本公司提供114列名服务,又明确要求本公司提供号簿列名服务。此外,已经在镇、村所在地张贴公告,明示有号码保密需求的客户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然而朱云峰并未提出保密请求,故而朱云峰所诉不符合客观事实。

对此解释,朱云峰并不认同:第一,本人对于114列名服务和号簿列名服务将其姓名及电话号码在号簿上公布没有意见,但不应将其家庭住址予以公布,此不属于列名服务范畴,根据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条款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信公司应对其姓名、家庭住址这一组涉及个人隐私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守秘密之义务,然两电信公司印发的黄页号簿含有机主姓名、电话号码及家庭住址,该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第二,本人并未见过电信公司所张贴的公告,即使张贴过公告也不能证明本人同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且也表明电信公司已经意识到电信客户的姓名、电话号码及家庭地址这一组信息属于客户的隐私。明知公开客户信息应得到广大客户的同意而不为,更能证实两被告侵犯隐私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作为电信职能部门,在实现了村村通电话、宽带的东陈镇辖区内,为了便利电话用户查找号码,依据一定行业规程将符合条件的电话号码,以村(社区、居)为单位按组别顺序将用户姓名、电话号码及地址列明印制成号簿,并向该辖区内电话用户无偿发放,是其履行职责所需。

其次,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印发号簿利用朱云峰的个人信息经朱云峰事先同意。朱云峰认为将其家庭住址这一个人信息对外进行刊载的行为侵犯其个人隐私,显属不当。对于如何编印电话号簿,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用户名称、电话号码和简要地址是必备要素,涉案号簿中的地址只对应到村组并未具体到用户的门牌号码,仅凭此并不必然指向特定的个人,故应认定是符合规定的简要地址。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的主观目的是编印号簿,在朱云峰同意的事项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并无不当。

再者,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编印发放号簿,朱云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造成损害后果。

2011年3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云峰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朱云峰并不服气,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接受上诉后,重点阐述如下观点:对于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电信保留的客户个人资料,属于客户的个人保密资料,如果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未尽到保密义务,故意或过失造成客户资料外泄,应当认定侵犯隐私权,但侵犯隐私权应当以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客观上也由侵权人实施了侵权的行为,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公开了朱云峰的部分信息资料,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是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完善和健全农村信息服务平台,且在号簿发放过程中做到了签名发放、无偿发放,编印号簿既不是为谋利,也不是向无关的第三者透露相关信息资料,从侵权的构成看也不能认定侵犯朱云峰的隐私权。

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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