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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8/9/21 16:08:00 浏览: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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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地点:南通市青年东路1号文峰商贸二楼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1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26007

电话:0513-85505666-8968传真:0513-85121565

联系人:陈松林、程敏

2、会议费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附件: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董、监事简历

3、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股票已于2011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股本已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三条公司于200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200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修改为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0万股,于2011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二、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280万元。

三、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万股,其他内资股东持有万股。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9,2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7,000万股,其他内资股东持有12,280万股。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为授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股东姓名/名称:受托人签名:

(签名或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股东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卡号码:

委托日期:__

股票代码:601010股票简称:文峰股份公告编号:临2011-002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到会监事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1年6月5日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提出换届选举。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根据股东推荐,监事会提名裴浩兵先生、夏春宝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6月9日

附:

监事候选人简历

裴浩兵先生,中国国籍,1952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南通无线电仪器厂团委书记、南通大饭店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南通大饭店总经理,南通文峰洗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无境外居留权。

夏春宝先生,中国国籍,1955年2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南通市大达渔业公司会计。现任公司监事,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无境外居留权。

证券代码:601010证券简称:文峰股份公告编号:临2011-004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证可【2011】719号《关于核准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78.9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3,621.0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0JNA3035-6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开设了账号为3200164273605959137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元)。

2、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开设了账号为50170188000035483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元)。

3、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开设了账号为32600860801817007307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元)。

4、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设了账号为4901014210003529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元)。

5、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设了账号为84011580990809400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陆亿叁仟陆佰贰拾壹万零伍佰玖拾肆元柒角整(636,210,594.70元)。

6、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开设了账号为10-70890104000886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6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俊涛、姚小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安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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