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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税收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4/4/1 9:58:54 浏览:38

来源时间为:2023-10-24

1.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八条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能否由父母双方都参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父母双方可以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5.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向主管税务局提供什么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电子书是否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销售电子书不属于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7.纳税人通过江苏税务app实名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电票服务平台发票业务需要进行扫脸,最长时效只能24小时,是否可以取消此扫脸操作?

1.采用人脸识别是落实实名办税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办税风险的有力武器,可以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从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办理相关业务不可或缺的环节。

2.系统在设置时效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将最长时效设置为24小时,按照常理,最长时效应能满足绝大部分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建议合理利用开票时效,提高开票效率。

8.税务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如何办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9.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具体是什么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1.建筑施工扬尘由哪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1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公司雇佣退休返聘的残疾人人数比例达到了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可以不缴纳残保金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公司雇佣退休返聘的残疾人因过了就业年龄段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通过税务机关缴纳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后怎么开具缴费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网页右下角)-【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网页左下角),根据所属期查询打印(适用范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在税务系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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