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南通百姓网 > 机关事业 > 正文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8/4/16 4:53:36 浏览:1707

来源时间为:2018-02-28

时间:2018年2月28日14:00地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发布人:戴辉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孙建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小兵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司祝建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莉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人:刘文新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图文实录:刘文新: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258772839364

时间:2018年2月28日14:00

地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

发布人:戴辉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

孙建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赵小兵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司祝建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蔡莉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主持人:刘文新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图文实录:

南通水利局

南通水利局

发布会现场

刘文新: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下午好!

欢迎各位出席由南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水利局召开的《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水法规,也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2017年9月24日,该《条例》获得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人大、市水利局负责人给大家做专题解读。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初步建成了防洪、挡潮、除涝、灌溉、降渍的水利工程体系,既保障了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供给,又有效地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也逐渐产生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重建设、轻管理”、上位法规定不适用于南通独立水系的具体特性等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对水利工程管理进行规范,对深入推动和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欢迎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戴辉同志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南通水利局

戴辉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

戴辉:

各位记者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9月24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正式批准,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水法规,也是全省设区市中首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根据会议安排,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条例》的制定,是水利惠民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水利工作持之以恒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把水利摆在九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之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系统阐述了长江经济带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对加强水利工作重要性的科学概括。通过立法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惠及民生的水利发展格局,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实现全面小康进程。新制定的《条例》,将我市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水利风景区创建、水文化保护等水利民生保障关键措施纳入了法律范畴,为优化水生态、全民奔小康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条例》的制定,是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的具体行动。习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省委娄书记在最近召开的省两会上指出,江苏发展重点要实现“六个高质量”,其中生态环境的高质量离不开水生态的改善优化。我市地处长江下游,滨江临海,境内水网密布。多年来,全市范围内不断强化河道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初步完善了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体系,现代化管理能力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也逐渐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高质量生态环境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当前我市正全面开展花园城市、国家生态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三城同创”,以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河道岸线、优化水体结构、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为抓手大力实施清水行动。水利工程管理法制化不仅直接体现“三城同创”的创建水平和成效,也能为维护“三城同创”重要成果提供保障。因此,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态环境期许的直接行动,对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条例》的制定,是全面实行“河长制”、实现河长治的迫切需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我市也于去年全面启动了“河长制”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就是要通过河长治河,实现长治久清、守护清水绿岸。《条例》将“河长制”这一工作机制在地方性法规中固定下来,增加了法律的刚性约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行河长制,推进河岸共治和“三河三行业”整治,为打赢污染治理攻坚战,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我市水利工程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总之,制定、特别是实施好《条例》,对于进一步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谢谢大家!

南通水利局

刘文新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刘文新:

接下来,我们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建国同志介绍《条例》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南通水利局

孙建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孙建国: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去年9月24日,我市第三部实体法规《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批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批准公布后,市水利局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系统内进行了宣传,印刷了《条例》文本,拟订了《条例》实施方案,为《条例》的贯彻执行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批准的立法计划,《条例》作为我市2017年正式立法项目。2016年下半年,市人大农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协同市政府法制办、水利局开始了前期调研、起草等工作。水利局高度重视,组建了勤奋务实、业务精湛的起草小组,全程参与起草工作。2017年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联合成立了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各方分工配合,共同参与。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专家举办了水利工程管理立法辅导讲座。农委、法工委先后三次召集市政府法制办、水利局相关人员专题会商,并赴贵阳、昆明等地考察学习。经过起草组起草、市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6月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立法全过程。在南通人大网刊载《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集意见。多次召开相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街道、社区以及相关人大代表、管理相对人等参加的座谈会。向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相关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镇政府、街道、立法联系点,以及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发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多次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研究、邀请立法咨询专家研究论证,提前向省人大法工委汇报并得到及时指导。7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8月24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9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9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5章,包括总则、工程管理、工程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35条。发布会结束后,法工委将对条例进行逐条解读,因此我就讲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章就《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等作了规定。关于适用范围和水利工程定义,《条例》采取“定义 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表述(第二条);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及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工作(第三条、第四条);在管理模式方面,为了适应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市鼓励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推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第五条)。

(二)工程管理。第二章通过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政府、部门和水管单位监管、养护责任以及重点监管举措,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

为了强化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市域内的水利工程划分为省管、市管、县管和镇管水利工程,实行名录化管理和公示制度(第七条)。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强化监管、养护和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强化建设等活动的监管,《条例》规定,市管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条例》针对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明确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防洪影响补偿工程、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重点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工程保护。第三章通过规定禁止行为、规划编制、河长制、水系保护、堤顶道路硬质化、水利风景区建设等内容,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

关于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条例》依照上位法规定,结合南通实际,规定了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水环境的禁止行为(第十九条)。另外,我市还将河长制这一制度创新写入法规,为维护全市河湖生态健康、实现永续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体现了我市立法的特色。为了做好水系的保护工作,《条例》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条例》通过明确实施堤顶道路硬质化工程、设置限高杆等管理标志,加强江堤、海堤的保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条例》还

[1] [2] [3]  下一页

最新机关事业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