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4-30
《实施细则》指出,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通金管规[2016]2号),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申报对象
1.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2.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申报内容
1.符合申报对象的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8-12的企业,可申请降低至8;
2.符合申报对象的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申请最低5。
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审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执行时效
此项政策暂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满后,已开户缴存企业须调整回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开户缴存企业须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至8-12。
关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申报对象
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申报内容
符合申报对象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后通知申请企业执行。
执行时效
经批准同意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的困难企业,每次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继续降比或缓缴的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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