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检察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市职能部门同意,我公司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的职位为检察辅助文员(均为政府购买服务性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招聘计划总数为9名。其中:计算机技术人员3名,新媒体维护人员2名,财务会计人员1名,辅警2名,驾驶员1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驾驶类人员除外),自愿从事辅助文员工作,吃苦耐劳,服从组织分配,听从指挥,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
3.报考计算机技术类辅助文员,须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具备其他各类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人员;
4.报考新媒体维护类辅助文员,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新闻、中文、文秘、传播或广告设计专业,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信息采编能力,熟练掌握Photoshop等图片编辑软件,有美术功底者优先,并具有一定的采编和写作、策划能力,有运营微博、微信、网站编辑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5.报考财务会计人员,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财务或金融专业毕业,具有会计上岗证并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6.报考辅警类人员,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在4.8及以上;身体素质良好,基本条件参照《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电脑及办公软件;退伍军人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
7.报考驾驶类人员,限男性,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有机动车C1驾驶证;
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②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③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⑤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姻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16年7月20日至7月29日。报名地点:市人民检察院(濠南路251号)前楼611办公室,报名电话:0513-85106679。报考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有相关资格证书、作品、获奖或荣誉证书的可同时提供,报名时填写《市再就业工程公司招聘派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文员报名表》,不接受代报名。
2.资格审查及公示。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资格人员在市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该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报考计算机岗位和新媒体维护岗位的需参加笔试,笔试采用闭卷纸答形式,考试时间2小时,测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三)技能测试
1.计算机岗位和新媒体维护岗位需上机测试;2.辅警岗位文字录入测试、体能测试(1000米跑、100米跑俯卧撑及立定跳远);3.驾驶岗位上车驾驶测试。
测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四)面试
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政审
1.报考计算机岗位文员笔试、技能测试、面试成绩按3:5:2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报考新媒体岗位文员笔试、技能测试、面试成绩按6:2:2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报考辅警和驾驶岗位的文员技能测试、面试成绩按5:5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报考财务会计人员只计算面试成绩,以上人员根据总成绩高低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3.体检或政审不合格者不予招聘。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位时,可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择优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政审合格人员,在市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确定用工关系。市人民检察院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本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四、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日常管理,待遇除技术人员外均按照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指导意见(试行)》执行,本公司及市人民检察院均不提供住宿。技术人员4000元/月(五险一金另交)。
五、本简章由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