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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及义务划定“装修红线”《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3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24/2/7 0:19:15 浏览:10

来源时间为:2023-03-02

房屋安全关系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始终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的大事。3月1日,《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并划定了“装修红线”。

据统计,南通城镇房屋共有35万多栋,面积超过3.5亿平方米,其中2000年之前建成的比例超过27。目前不少房屋服役已近30年,已经进入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近年来,南通各地房屋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条例》出台前,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效力层级不高、管理制度落后、调整范围较窄,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2年的立法正式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立法工作小组,历经立项、起草、修改、审议、报批等程序,终于出台并付诸实施。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凡是南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城市房屋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都属于条例的调整对象。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方面,《条例》本着“谁所有、谁负责”的所有权基本要义,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包括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检查维修、依法依规装饰装修、检测鉴定、治理危房等。对于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装饰装修是实践中危害房屋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条例》的重要调整内容,采取了“禁止 许可”的制度模式,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设定为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装修红线”。

针对现实中存在着业主不清楚装修规定、施工单位野蛮作业、物业服务人怠于履职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不清等问题,《条例》明确了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行为—治理—处理”的闭环。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系列要求,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内容,完工后应当验收合格等。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对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和阻碍巡查的,按照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及时劝阻、制止危害行为并报告等。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开亮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开亮表示,《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化解实践中面临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职权交叉、权责不清等困难,将南通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推入法治化轨道,更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广电南通中心站/龚丹姜晨光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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