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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发布日期:2023/4/19 10:20:36 浏览:427

:叶慧标

注册资本:2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8月4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号1幢100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浙江绿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21股权,杭州杭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9股权。(豫园股份执行总裁唐冀宁为上海复地复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下属地产项目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末总资产857,525万元,净资产14,001万元。

5、上海复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D7GXH

法定代表人:姜欣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1月09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号1幢605室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发布,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天津融承和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豫园股份董事王基平、执行总裁唐冀宁均为上海复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下属地产项目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末总资产741,782万元,净资产63,928万元。

6、武汉复星汉正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3760517X

法定代表人:吉南

注册资本:26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3日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1号楼单元40层1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商业经营管理。

股权结构:上海复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豫园股份持有上海复毓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武汉森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复毓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

下属地产项目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末总资产1,298,159万元,净资产363,823万元。

7、上海豫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C573A62T

法定代表人:茅向华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01月05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旧校场路125号地下14-地下17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上海云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

下属地产项目情况:

三、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资助计划具体情况

为满足豫园股份联合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并根据截至2022年年末公司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实际情况,豫园股份2023年计划向公司联合营企业提供峰值不超过人民币161.42亿元的财务资助。截至2022年年末,公司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05.3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向公司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清单

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借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平等性原则,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利率

4.借款安排:公司与联合营企业其他股东按照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及各自独立负责经营资产范围同等条件投入。根据联合营企业股权合作安排,公司对联合营企业中由公司独立负责操盘的业务或资产范围进行财务资助,并由公司对该业务或资产范围独自承担责任并享有收益。公司对联合营企业的资金投入符合联合营各方合作内容,且对联合营企业资金投入未超过公司所占权益比例。

(二)财务资助计划总结及授权

上述豫园股份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财务资助峰值总额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联合营企业之间的财务资助额度以及接受财务资助的联合营企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清单》中所列公司)可作调整。

以上向公司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计划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在2024年度向公司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计划未经下一年度(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并且公司董事会没有作出新的议案或修改、批准之前,本议案事项跨年度持续有效。

具体期限以公司与公司联合营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为准,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联合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根据联合营企业股权合作安排,公司对联合营企业中由公司独立负责操盘的业务或资产范围进行财务资助,并由公司对该业务或资产范围独自承担责任并享有收益。公司对联合营企业的资金投入符合联合营各方合作内容,且对联合营企业资金投入未超过公司所占权益股比。基于上述考虑,公司决定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风险处于合理可控范围内,符合本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本次交易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意见如下:

为满足豫园股份联合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并根据截至2022年年末公司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豫园股份2023年向公司联合营企业提供峰值不超过人民币161.42亿元的财务资助;并同意相关授权事宜。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对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联合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根据联合营企业股权合作安排,公司对联合营企业中由公司独立负责操盘的业务或资产范围进行财务资助,并由公司对该业务或资产范围独自承担责任并享有收益。公司对联合营企业的资金投入符合联合营各方合作内容,且对联合营企业资金投入未超过公司所占权益比例。基于上述考虑,公司决定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风险处于合理可控范围内,符合本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显失公平以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联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书

4.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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