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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4/2/16 16:07:36 浏览:43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1、业改制后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2、单位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33、员工宿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34、取得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抬头开什么?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第三条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自建“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按需开票原则,以车牌作为抬头,开具不抵扣电子发票。

35、纳税人和子女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明和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纳税人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36、业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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