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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4/2/16 16:07:36 浏览:44

15、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6.建筑施工扬尘由哪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17、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上是否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8、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9、充值ETC获取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是不征税,这种能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所以充值ETC获取的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以外币形式结算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按照什么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1、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r\n(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r\n(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r\n(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r\n(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4、我想要纸质车辆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规定:“二、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主要内容

……

(二)法律效力

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如需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原通行费卷式发票相同。”

25、过路车辆如何获取查询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规定:“三、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开具平台

……

三是江苏高速96777微信公众号提供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查询功能,输入车牌、发票号段、发票代码,可查询到原始开票信息。”

26、取得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抬头开什么?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规定:“三、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开具平台

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自建“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按需开票原则,以车牌作为抬头,开具不抵扣电子发票。

……”

同时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较多纳税人申请以公司作为抬头。因此,纳税人取得此类发票以车牌或者公司为抬头,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7、集成电路企业2023年是不是有什么新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

28、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29、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什么缴费凭证?

答:《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0、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免税蔬菜、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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