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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3/4 9:32:46 浏览:15

来源时间为:2024-01-01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政府信息,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电子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联络人,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和处理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信息公开的事宜;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市公积金中心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市公积金中心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市公积金中心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成立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市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对本部门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公积金中心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2.市公积金中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3.政府重点工作及完成情况。

(二)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人事方面: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有关决策情况;

2.市公积金中心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3.市公积金中心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办事指南、服务承诺;

4.市公积金中心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市公积金中心地址、电话、邮箱、办公时间和其他联络方式。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市公积金中心出台的缴存、提取、贷款有关重大政策、便民利民措施及执行情况;

3.依照区分处理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四)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市公积金中心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及整改情况;

2.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分配、使用情况;

3.市公积金中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和中标情况。

(五)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中《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披露的有关信息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

第十一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布、新闻发布会、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12329客服热线以及新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加强专业性较强的政策信息的解读,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

第十二条市公积金中心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获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经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终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终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应当无偿提供。市公积金中心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中心印章。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中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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