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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如皋出台六项新规调控楼市

发布日期:2017/6/12 14:48:44 浏览:530

6月9日,如皋市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禁止期房转让和规范销售代理行为等六项重要措施,进一步规范如皋市的房地产经营行为。全文如下:

南通楼市

皋规发〔2017〕19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国家对房地产有关“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规范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前须报送完善的销售方案,明确开盘时间、地点、方式、房源信息等内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时在售楼现场向社会公示,同时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和相关审批手续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监督,严禁捂盘惜售、违规销售以及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2.禁止期房转让。除直系亲属之间更名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等情况外,严格控制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3.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通过分销代理、毛坯改装修、抬高车位或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工程款抵扣房等方式变相抬高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销售方式,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4.加强销售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买受人明示房屋属性,明确规定双方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物业管理,一旦发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买受人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不能按期改正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5.规范销售代理行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屋中介需持有效执照经市规划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和中介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委托手续并经备案,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6.强化行业自律。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房屋中介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注册、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服务价格、房源信息等,房产经纪和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依法执业、诚信经营。严禁向社会散布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广告,不得协助当事人签订虚假交易合同,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炒卖房地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视情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如皋出台六项新规调控楼市》相关参考资料:
四城出台楼市新政、2月起新规出台、南京出台楼市新政、新规出台、青岛出台养狗新规、如皋沿江开发投资、如皋港务、如皋市交通服务发展、如皋市交通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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