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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2/28 15:05:45 浏览:206

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调查中取得涉案企业长沙原某运贸公司留守处人员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曾作为公房分配给任某等人居住,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企业改制时明确了企业资产优惠售卖,对职工住房问题全部解决到位。涉案房屋因水毁严重,破产时经评估已无使用价值,不属于优惠售卖范围,被废弃搁置。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也被某市政府收回,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有承租关系。申请人要求按照公房承租人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加入申请人微信群持续5个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上门组织申请人学习讨论类案,最终帮助申请人认清案件法律关系,按照原搬迁政策签订了和解协议。对其中一位生活特别困难又无住房的申请人,依政策为其申请了公租房和3万元困难补助。涉及6户40人持续了4年的6个案件画上圆满句号。申请人和政府工作人员均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既有“满满的收获”,又受到了“法律的洗礼”。

【意义】

检察机关在化解争议的同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贡献检察力量。一方面对于正确的生效裁判,要依法支持,为司法大局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措施,用真心、真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更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并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正确的裁判,息诉息访,安居乐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执行违法运营

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冒用身份信息线索移送检察一体化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22日,某市交通运输局针对何某违法从事载客业务行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甲区法院(集中管辖)申请强制执行。甲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乙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何某履行义务并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2019年12月31日,何某向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甲区法院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何某向甲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甲区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取2013年何某的驾驶证档案、补证档案及车辆行驶证档案、被处罚时执法人员所登记的证件信息等发现,上述材料与何某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记录明显不同,也与何某2013年以前档案材料所记载的不一致。经调查,发现何某身份证件被王某冒用。甲区检察院主动向市院汇报,获得指导与支持,同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市车管所经办民警在办理何某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业务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王某通过提交虚假资料补领了非何某本人照片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系王某用自己的照片和何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证件遗失补办的方式向市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因违法运营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4日,某市丙区法院对王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何某并取得其谅解。基于已查清事实,甲区检察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主体错误,依法应当撤销。2021年12月9日,甲区检察院向甲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本案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5月5日,甲区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甲区检察院继续跟进该案,督促市交通运输局撤销对何某的行政处罚,而改为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已交纳全部罚款。乙区法院终结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何某账户的查封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因应法院集中管辖,强化上下一体联动、一体履职。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充分运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方式,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一案多查,切实提升监督质效。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踪问效,督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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