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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2/28 15:05:45 浏览:207

【关键词】

恶意注销大数据赋能系统监督社会治理

【案例简介】

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江阴某金属矿砂公司安全生产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南通市某磷肥厂环境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等一系列“恶意注销”案件中,发现问题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各个执法司法环节,严重影响行政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恶意注销专项监督。

南通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对全市5000余条涉案企业注销数据及对应上万条法院裁判、执行文书、检察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筛选,发现各类型案件线索141件。南通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对发现案件线索逐一审查研判,通过交办、提办等方式精准监督,全市立案监督51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22件,审违检察建议5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

针对专项监督中重点领域治理漏洞,检察机关创设《企业涉案情况告知函》,函告涉案企业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涉案信息,提醒及时关注涉案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通过召集辖区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向党委政府专项报告等形式,堵塞恶意注销漏洞,推进社会治理。

【意义】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少数问题企业却意图通过注销登记以逃避法律责任履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依法精准监督,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中树立系统思维,坚持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履职路径,立足个案办理经验,梳理研判“恶意注销”多发易发环节,通过大数据赋能,高效整合挖掘监督线索,推动实现专项监督。通过穿透式监督发现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抓实溯源治理。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推动恶意注销专项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

工伤认定监督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跟进监督新入职劳动者权益保护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10日,何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岗位,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5月13日下午,何某某从公司出发去购买安装公司洗脸盆所需的下水弯头,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某路口时摔倒,致脑部等多部位受伤。何某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某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决定书。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工伤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生效后何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何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系在工作时间获公司授权后外出购买物料,摔伤路段也处于合理路线之内,符合工伤情形,某区人社局对何某某不予认定工伤错误。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区法院未采纳。某区检察院遂向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某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

因何某某的实质诉求是要求赔偿,某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行政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合法院与某区人社局、企业沟通协调,引导企业与何某某在再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考虑到何某某因工伤事故劳动能力下降,且妻残子幼,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何某某撤回监督申请。2022年9月2日,某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因客观原因有时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支持,尤其是在工伤中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某区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关于在涉劳动关系检察工作中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的意见(试行)》,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加强治理堵漏等达成共识。

【意义】

对于人民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处理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坚持以抗促和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有效保障该类人员的权益。

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

颁证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起诉期限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郭某的母亲施某甲因祖遗内地房产被母胞弟施某乙私占(以上均为中国香港居民),提起民事诉讼胜诉获判各自按份继承。但登记部门以案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等原因,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施某甲起诉至法院,分别诉请撤销某市政府于1992年3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1994年4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起案件均因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被某市中级法院驳回起诉,上诉、再审均未获支持。施某甲在行政诉讼期间过世。案涉房产纠纷历经15次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自诉,多年信访上访,长达近30年的争议依然处于“程序空转”。

福建省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确已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空转”,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调查核实查明,施某乙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独子身份骗取登记机关错误将案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其名下的事实(登记机关始终未曾发现该骗证事实)。在充分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福建省检察院注重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非追责的角度与行政机关开展沟通协调,通过从法理、事理、情理上分析论证,最大限度争取共识。据此,福建省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建议该局依法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权属登记予以纠正。同时,福建省检察院持续督促和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复核、公开听证、法理论证等自我纠错工作,先后召集省、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开5场协调会和论证会,解决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经过3年跟踪推进,最终促成登记机关决定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质性解决了近30年的错误登记颁证问题。郭某从香港来电和来信,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书面申请撤回对两个案件的监督申请。

【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维权陷入困境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能只满足于程序结案、形式正确,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运用“穿透式”办案方式,针对迄今近30年的登记颁证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并坚持跟踪推进,最终实质性解决争议,消除了权利人进一步申请颁证的障碍,解决困扰申请人多年的揪心事,也增强了申请人对内地司法公正的信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

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公房租赁主体资格住房保障

【案例简介】

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始得知其租住的公有房屋已被赵某违法获取,遂以某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山东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苏某租住。在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过程中,赵某伪造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为赵某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使用权人证明。审查认为,苏某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职能已转入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

因赵某在本案再审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贷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起苏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涉及违法处置公租房的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房管局并入该局)重新为苏某办理公房租赁证,苏某补缴自房屋涉诉以来的租赁费。

苏某继续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苏某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的合法诉求及早实现,2022年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承租人苏某的房改要求进行审查,推动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解决。区住建局回函表示,经初步审查已将苏某房改手续上报某市住建局审批。某市住建局经审查认为,在某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撤销前,房改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苏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抵押权登记。在该案法院诉前和解阶段,经两级检察机关多方沟通协调并向某银行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终促成银行主动申请撤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彻底消除了苏某办理房改的障碍。苏某对该案撤回起诉。

【意义】

公房承租人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具有诉的利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即便错误的裁判结果得以纠正也无法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对涉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一系列诉争进展情况保持跟进,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能动运用检察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救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强制专家论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涉案房屋登记在长沙原某运贸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不满117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长沙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在涉案房屋上亦无重大添附,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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