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手续须由本人办理。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法院执法人员经办,法院执法人员须提供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等。
第三十七条其他情形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确实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一)具有“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代为办理提取,提供家庭成员关系有效证明;非家庭成员关系代为办理提取的,一律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可为本单位职工代为办理审批手续,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需注明代办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及代办事宜。
第三十八条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他人代办申请提取的,除提供代办人、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外,代办人应同时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或者经本人签字的服刑管理机构鉴证的委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政策小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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