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南通百姓网 > 南通资讯 > 正文

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不服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9/19 15:50:16 浏览:346

来源时间为:2022-08-22

〔2022〕通行复第108号

申请人: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通房公积金责缴〔2022〕第009号,以下简称9号责令缴存决定书),于2022年5月7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9日收悉。因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证明材料不全等情形,本机关于当日作出补正通知。后于同月17日收悉申请人的补正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同时通知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9号责令缴存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经核对,被申请人仅根据申请人支付给营销员陈某相关费用的总金额和其个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公积金,并要求申请人为其补缴公积金的要求是不全面、不客观、不合理,其金额也是不准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文件,以事实为依据,申请人不应该为陈某补缴公积金。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陈某的从业资格、实际从事的工作和已经获取的利益是吻合的,都是代理人。陈某原为申请人的销售人员,在《江苏省保险从业人员信息平台》和《销售人员管理系统》中明确用工性质为代理制,而非员工制。其入司时提供的或者获得的是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这是2013年入司时从事该工作的必要条件,而其他员工不需要该资格。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在他们取得代理人展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012年至今支付了她足额的代理人佣金和手续费。(二)保险公司员工是不得领取佣金和手续费的,而申请人已经以她的代理人这一实际身份而非员工身份向她足额支付了佣金和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承揽保险业务,但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支付佣金、手续费。严禁正式员工假冒营销员之名销售保单,再通过营销员领取佣金、手续费。陈某在获取申请人向其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后,凭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确定其是员工而非代理人,并要补缴公积金,是片面而矛盾的,更是不合法规的。一方面,如果她非认定自己为员工,申请人必须全额追回,当事人也必须无条件返还支付给她的巨额佣金和手续费,不然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愿意返还,则2013年至今的《劳动合同书》应认定为无效,因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她必须返还已经获取的“五险一金”的相关利益。二、即使不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劳动合同书》认定的公积金计算的基数和应补缴的金额,申请人有异议,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申请人是在由法律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人保寿险南通中支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签订特约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明确“其效力和合同效力同等”。(二)根据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公司按基本工资和津贴缴纳公积金,但可全额享受其他待遇。陈某实际已经全额提取享受了待遇,所以按基本工资和津贴作为基数,申请人不需要补缴公积金。二是陈某现在希望参照内勤缴纳公积金,改变已有共识和执行多年的规则。根据《劳动合同书》相关约定和规定,要剔除渠道拓展成本后,按实际收入部分为缴纳公积金的基数,且除工资、津贴以外的收入按70作为绩效提取发放。申请人目前首先要通过相关途径追缴已经发放的绩效。三、以事实为依据,公司支付给陈某的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渠道经营成本而非其个人收入,应以剔除该成本后的基数来计算公积金,其相关理由和佐证材料如下。陈某作为营销员其直销业务和经营银行渠道的销售成本,这些成本折算成费用,并通过银保管理人员交由本人核对后直接在营销员月收入中发放。剔除这些成本后的基数来计算,公司不需要补缴公积金。(一)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书》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明确说明的公司管理制度,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银保部联系函’关于进一步落实并规范《银保客户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人保寿险通银函〔2016〕03号)”,其中“相关薪酬说明”中约定“绩效工资”部分由“直接绩效”和“激励绩效”两部分构成,“激励绩效”部分仅作为渠道经营成本,而非个人收入。(二)公司银保渠道在发放每月各种收入明细时均通过各区域管理人和营销员核对,明确不同绩效的金额,进一步明确销售成本的金额。和相关人员联系的微信中,提供的明细清单。如如皋机构2020年5月18日和通州机构2020年8月24日微信截屏,其中明确列明了激励绩效内容。(三)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164号的相关规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确定其中费用扣除率为20,展业成本扣除率为25。此项再次证明营销员销售成本是国家认可的部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营销员的成本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不得纳为个人收入,而必须作为经营渠道的成本。综上,劳动合同人员和代理制人员相关待遇不可兼得,申请人不需要补缴公积金。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9号责令缴存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系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事业单位,全权管理南通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发放事宜,因此要求申请人为其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其次,被申请人作出9号责令缴存决定书程序合法。2021年10月27日,陈某到被申请人处投诉,称申请人未依法为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与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和银行电子流水,填写了《信访投诉受理登记表》。考虑到陈某及申请人的情况及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下属的崇川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申请人进行协调,但由于双方差距巨大,没有达成和解。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及结合住房公积金关于缴纳的政策法规,对投诉人的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进行了测算,并于2021年12月10日,将《核对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此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做出通房公积金责告〔2022〕第002号《责令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并未要求听证,只是回复了一份《关于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营销员陈某住房公积金的核对说明》。在该说明中,申请人认可收到被申请人寄出的《核对函》与《告知书》,同时也确认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是对陈某主张的身份、工资却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仅仅是代理制,而非员工制;申请人支付给陈某的是手续费和佣金,还有一部分是渠道经营成本。但是申请人并未对自己的陈述提供任何的证据,也未就银行流水中的工资描述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的证据。鉴于此情况,被申请人又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并要求各方补充相关的证据材料,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的结果,各方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9号责令缴存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第三,针对申请人在申请人中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一一予以答复。(一)申请人认为投诉人系保险代理人,其收入不是工资而是佣金和手续费。但事实上,陈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和银行流水,申请人也予以认可并自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书》;而且在陈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中,也没有佣金和手续费的记载,只有“工资”的记载,且陈某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佣金和手续费”的说法也不予认可。而且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佣金和手续费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谓的“佣金和手续费”的说法无法采信。(二)申请人以其与投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以及申请人的内部规定为由,认为认定的公积金计算的基数和应补缴的金额有异议。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公司的内部文件不能作为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进行核算,并无不当。(三)申请人作为“公司支付给陈某的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渠道经营成本而非其个人收入,应剔除该成本后的基数来计算公积金”。对此,在被申请人组织的双方调解及单独沟通时,被申请人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这一方面的证据材料,但是,申请人却始终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来佐证这一说法。而陈某也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同时,在被申请人计算投诉人的补缴金额时,也是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对于陈某有些年份的工资高于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的,被申请人也是按照当年的最高缴纳数据来计算的,并扣除了申请人历年已为陈某缴纳的部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为:1.《南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投诉受理登记表》《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银行电子流水;2.《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信访)延期申请审批表》;3.申请人为陈某缴纳的公积金职工流水账;4.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表;5.《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核对函》《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表(陈某)》;6.《责令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先告知书》(通房公积金责告〔2022〕第002号)及邮寄凭证、《关于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营销员陈某住房公积金的核对说明》;7.9号责令缴存决定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7日,陈某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申请人为其补缴2013年2月至2021年9月申请人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银行电子流水。次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1日,因涉及金额较大,申请人提出需要时间和陈某沟通协商解决,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延期申请审批表》,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30日。同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核对函》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表(陈某)》,告知申请人对欠缴陈某住房公积金151455元进行核对,申请人未提出异议。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先告知书》(通房公积金责告〔2022〕第002号),并于同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回复了一份《关于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营销员陈某住房公积金的核对说明》,在该说明中,申请人确认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是对陈某主张的身份、工资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仅仅是代理制,而非员工制;申请人支付给陈某的是手续费和佣金,还有一部分是渠道经营成本。但是申请人并未对自己的陈述提供任何的证据,也未就银行流水中的工资描述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的证据。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9号责令缴存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欠缴陈某2013年2月至2021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144030元,责令申请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补缴。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2008年7月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2014年8月,申请人将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2变更为10;2017年8月,申请人将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变更为12。

再查明,申请人从2013年2月开始,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

[1] [2]  下一页

最新南通资讯
  • 2023年封装用金属管壳现状与发展趋势05-13

    提示:如需英文版、日文版等其他语言版本,请向客服咨询。字体:报告内容:金属封装是采用金属作为壳体或底座,芯片直接或通过基板安装在外壳或底座上,引线穿过金属壳体或……

  • 江苏南通: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市民幸福感“爆棚”05-13

    来源时间为:2024-05-11昨日夜幕降临时分,改造后的体育公园流光溢彩,市民可站在空中栈道眺望濠河夜景,在地面绿地休闲运动,从体育公园站乘坐地铁便捷出行。奇……

  • 南通男科医院榜单宣布05-11

    来源时间为:2024-04-03健康资讯-南通男科医院榜单宣布-南通排名前十的正规男科医院-南通广济医院。南通广济医院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路151号,南通广济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