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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民生消费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和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3/21 10:17:47 浏览:39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崇川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案

2023年3月14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崇川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现场未能提供所售电动三轮车的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及3C强制性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遂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所售电动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多个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为了斩断销售链条,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追踪溯源,成功捣毁位于外地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窝点,涉案货值1700余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南通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典型意义

近几年,因电瓶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部分电动车经营者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道路行驶要求、国标要求的电动车,给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的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全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01

南通市消费者协会调处汽车4S店车辆保养损害赔偿案

2023年3月,消费者蒋女士把汽车送到市区某汽车4S店进行保养,因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发动机喷油嘴线束烧灼,未告知烧灼情况,蒋女士提出赔偿请求,商家以工作人员离职为由拒绝赔偿。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4S店免费为蒋女士汽车更换发动机喷油嘴线束,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提供1年或2万公里质保,免费保养8次及补偿20000元现金。

典型意义

经营者往往以员工工作失误为由推脱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不能回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02

南通市消费者协会调处健身卡消费纠纷案

2018年1月29日,消费者倪先生在市区某健身房花费2200元办理健身卡一张,双方约定开卡生效时间由倪先生选择确认,2022年12月倪先生到健身房办理开卡事宜被告知,健身卡已开卡使用且时效已过期,无法办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倪先生投诉到南通市消协,寻求帮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调解,健身房退还倪先生2200元。

典型意义

健身房未按约定,擅自开卡,剥夺了倪先生自由选择权,应以消费者的确认为准。

03

如皋市消费者协会调处某手机店销售已激活手机纠纷案

2023年8月2日,消费者郭先生在如皋市某营业厅花费2400元购买了一台全新的手机,后发现该机于2023年6月3日已激活,与商家交涉无果后,投诉至如皋市消协。如皋市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厅退还郭先生购机款2400元。

典型意义

营业厅未告知郭先生手机已被激活的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退货的责任。

04

通州区消费者协会调处4S店销售展销车纠纷案

2023年10月,消费者黄先生花费28万9800元在通州区某4S店购买一辆新能源车,提车到家后发现该车是展销车,于是向4S店反映,双方协商无果。10月25日,黄先生向通州区消协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经调解,4S店向黄先生提供5000元维修抵用券和2000元保养抵用券。

典型意义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将展车销售给黄先生,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5

如东县消费者协会调处微信集赞换礼品纠纷案

2023年3月消费者徐女士参与了如东县某超市“微信集赞送洗衣柔顺剂”的活动,承诺集满9个赞可以免费领取洗衣柔顺剂,徐女士集满9个赞去领取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须再满足若干条件后才可以领取。徐女士与超市协商无果,向如东县消协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经调解,徐女士无条件领取洗衣柔顺剂,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超市在消费者领取时擅自增设条件加以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承诺即受约束,超市应当履行承诺。

06

启东市消费者协会调处“反向抹零”多收费纠纷案

2023年10月,消费者吴先生在启东市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面筋泡,应计金额为4.96元,结账时被收取了5元,多收了其4分钱,吴先生要求退还多收的,超市以结账是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计价的为由拒绝。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超市退还吴先生5元,并进行了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超市在没有提前说明,又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反向抹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超市应当退还多付部分费用。

07

崇川区消费者协会调处某饭店收取餐具费纠纷案

2023年7月,消费者陈先生3人在崇川区某饭店就餐,结账时被收取了6元的餐具费,陈先生认为饭店无显著方式明示收取餐具费,要求退还,遭到商家的拒绝,向崇川区消协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调解,商家退还陈先生餐具费6元,同时表示立即整改。

典型意义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08

海门区消费者协会调处黄金店换货承诺纠纷案

海门区某品牌黄金店承诺三天内给予置换,2023年4月18日消费者购买了一口价足金挂坠3725元,同一天,去商家置换黄金(多退少补),商家以只能置换一口价的黄金,不能置换按克重计算的黄金为由拒绝。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黄金店同意消费者置换按克重计算的黄金饰品。

典型意义

经营者承诺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09

开发区消费者协会调处网购食品纠纷案

2023年9月2日消费者通过网络在开发区某商家购买336颗巧克力糖,收到后发现部分巧克力已经融化变形,要求退货退款遭拒,9月8日投诉到开发区消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

典型意义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三包”责任。商家在高温天气期,未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运输,导致巧克力糖的融化变形,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010

海安市消费者协会调处某商店销售假冒油漆纠纷案

2023年6月18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海安市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购买了2桶A品牌油漆,经鉴定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部退还货款,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及补偿费,合计9000元。

典型意义

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油漆是侵犯A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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