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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民生消费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和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3/21 10:17:47 浏览:29

来源时间为:2024-03-13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和消协组织围绕百姓日常消费、衣食住行、个人信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系列维权和执法行动,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市12315热线去年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19.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日前,南通市召开“3.15”消费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民生消费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和全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2023年市场监管系统民生消费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01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超市销售保健用品过程中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2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内该店工作人员正在通过手机链接投影屏幕,就一款名称为眼保健贴的产品对20余名老人进行介绍宣传。宣传内容为该产品有治疗疼痛、淡化老年斑、生发长眉毛等功效。经调查,当事人无法就上述产品宣传内容提供客观依据,存在对保健眼贴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利用现场会销的方式对销售的保健用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现场会销的方式对保健眼贴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混淆药品药械和保健药品的区别,宣传的内容含有保健用品防病治病功能性宣传,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者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达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

02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沈某平、沈某等人制售假药案

2023年5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消费者购买的一款中草药产品(傣药)进行送检鉴定。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醋酸泼尼松、氨基比林、双氯芬酸钠和对乙酰氨基酚”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被认定为假药。经调查,上述产品为沈某平购买三七、党参等中草药,磨粉后与相关西药混合而成,产品包装成治疗风湿骨痛“特效傣药”、“石林彝家中草药”等纯中草药产品。后伙同沈某等人以60至100元不等的单价,通过网店或线下土特产店销往全国31个省份,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当事人制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海安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海安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典型意义

食用含有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等化学药品的风湿类假药、保健食品,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动,全链条纵深打击制售假药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提高药品辨别能力。

03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纺经营部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被案

2023年5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对某家纺经营部直播销售的蚕丝被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直播销售的蚕丝被纤维含量(填充物)项目不符合GB/T24252-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5月起,当事人使用含量为51的蚕丝用于生产标称蚕丝含量100的蚕丝被,并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销售。当事人主播在直播销售上述蚕丝被时,向消费者宣传以上蚕丝被均使用的是100真蚕丝。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蚕丝被211条,货值金额124289元。

当事人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2669元,没收不合格蚕丝被69条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备受推崇。本案的办理,既打击了互联网不诚信经营的商家,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促进家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进一步提高家纺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04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贸易公司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贸易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虚假交易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通过员工刘某在其负责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多家旗舰店内,委托刷单团队下单购买产品,虚假发货并给产品上传照片及好评的方式虚构销售数量,虚假交易额合计720878.17元。

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刷单炒信”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05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3月2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在某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现场销售有洋河系列高档白酒共计60余瓶,货值金额为24550元,经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非其公司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白酒作为日常消费品,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06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启东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4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给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结账小票显示“(必)餐具费2元”,存在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

当事人强制或变相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经营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清洁安全的餐具,这本是餐厅商家经营保障的分内服务,理当列入由商家自行负担的经营成本中。但一些不法商家却刻意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借“消毒”之名收取不义之财。本案的查处,给那些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具费、茶水费、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不法商家敲响了警钟。

07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4月2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到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公示牌、店内柜台及柜台北侧墙壁上均有“会员充值特惠”、“充500送88”、“充1000送188”、“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涉嫌存在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以及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格式合同在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本案的查处,打击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实施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08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电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1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电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JZY-2301和JZY-2302的10台燃气灶均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至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63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未经3C认证,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体现。

09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可以通过不同按键更改测量重量。经海门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验,该电子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计量公平关乎消费者的切实利益,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一。但个别经营者通过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等非法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不当利益,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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