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0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以下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序号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文书号
欠缴社保费所属期及金额
1
南通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913206116754591193
(通)地税(二)社限缴字[2018]1002号
2011年10月起至2018年3月,社保费1944816.8元
2
南通荣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1320600MA1MHUJD0Q
(通)地税(二)社限缴字[2018]3001号
2017年8月起至2018年5月,社保费579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金额,上述单位尚未缴纳。限以上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社保费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