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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门规定禁止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发布日期:2016/10/14 0:06:42 浏览:661

我市近日印发了《海门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为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获取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的气象探测资料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天气预报源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搜集的数据信息。预报准不准,除了跟变幻莫测的天气本身有关外,采集数据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与稳定程度也至关重要。根据规定,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局的同意,切实维护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江苏省气象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经江苏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江苏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由江苏省气象局组织评估,符合要求的,在纳入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江苏省气象局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同时,规定还列举了禁止实施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五大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禁止实施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凡是危害气象设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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