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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酒驾等七类违法行为占据交通违法总量近1/4

发布日期:2016/6/21 1:16:31 浏览:674

6月7日起,2016年高考拉开大幕。

酒驾

案例回放:2013年10月6日下午3点05分左右,一青年男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市区城港路中集公司路段,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隔离护栏直插驾车男子脑门,男子当场死亡。

交警提醒:“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恶性程度高,社会危害大。酒精对人体机理影响很大,酒后驾车会使驾驶人操作驾驶能力大大降低:一是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二是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人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三是视觉能力降低。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辨别、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变窄,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四是自控能力降低。在酒精的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失去理性,对他人的劝告置若罔闻,对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置之不理,往往会冒险驾车、野蛮驾驶。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全国平均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余人。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广泛宣传,3年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但农村等地区酒驾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治理酒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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