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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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徐某、胡某等18人未获得采砂许可,先后126次在长江南通段21号浮附近盗采江砂,出售给陈某等人,非法采砂共计75600吨,价值约124.67万元,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69.75万元,不仅损害江砂资源,还严重破坏河床结构和江底植被,危害长江生态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非法采砂行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2020年1月20日,在南通市检察院、长航公安南通分局、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见证下,南通市水利局与18位非法采砂行为人磋商,达成1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累计赔偿金额达18万余元,对部分拒绝磋商的赔偿义务人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该案是全国水利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南通市水利系统首次成功办理,入选2021年度“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南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