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南通百姓网 > 南通企业 > 正文

抵押的房产“失踪”海门父子俩被判提前偿还30年贷款,南通网

发布日期:2017/3/29 15:36:10 浏览:699

南通网讯贷款买房、买车已经不是新鲜事,银行为扩大业务,逐渐放宽个人贷款条件,为防止放出去的贷款“打水漂”,银行通常要求出借人提供担保。可是,如果该抵押担保物突然没有了,那该怎么办呢?3月25日,记者从海门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刚审结了一起奇特的“抵押房屋失踪案”。

2012年11月,小王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向某银行贷款37万元购买了海门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签合同的时候,银行考虑到小王的工作一般,经济收入可能存在偿还不能的风险,要求小王增加担保,小王便让自己的父亲老王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

怎料,贷款不到一年,小王用来抵押的房子拆迁了。根据当时的拆迁办法,小王选择了以他用来抵押的房子进行“产权交换”,由政府重新安置新的住房。就这样,原本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经验收合格后就被依法拆除,并依法注销了产权。

抵押物被拆迁了,这可咋办?银行第一时间与小王协商,要求其提供新的抵押物。小王名下再无其他财产。于是,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提前终结与小王的贷款合同,并要求小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就小王的抵押物拆迁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事父亲老王也挺闹心。“钱是我儿子借的,关我啥事?”庭审中,老王百思不得其解。法官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当他是贷款合同担保人,当儿子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他就必须肩负起还贷款的法律责任了。

海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银行的主张合法有据,依法支持了诉讼请求。小王没有恪守合同约定,需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也就是说,小王不仅要提前还清原本30年期的贷款,还要依据合同约定额外支付某银行2万多元律师费,自己的拆迁利益也由某银行有限受偿。而父亲老王也因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签了字,也要依法在小王的拆迁利益不能全部清偿贷款的情况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信服。

记者彭军君通讯员张美芳

《抵押的房产“失踪”海门父子俩被判提前偿还30年贷款,南通网》相关参考资料: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南通海门、南通市海门市天气、南通海门新闻、南通海门房价、南通地区海门、南通海门油过滤器、南通海门二手房、江苏省南通海门新闻

最新南通企业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