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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6/30 17:54:46 浏览:6571

88转8342、020-87555888转6040

传真:020-87553574

邮政编码:510075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张志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3

传真:010-6616871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交易所系统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

联系人:孙治山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联系电话:021-68809228

传真:021-68802819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梁春

联系人:秦霞、张宝娟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东楼10层

联系电话:0512-65151955

传真:0512-65334428

邮政编码:215021

六、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座7层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联系人:卢意婷、刘天骐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七、发行人律师: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住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祥和大厦三楼

负责人:朱建新

经办律师:葛志军、朱建新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祥和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513-86528090

邮政编码:226000

八、监管银行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营业场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68号

负责人:刘明华

联系人:孙国平

联系地址:江苏南通通州区银河路68号

联系电话:0513-86548012

传真:0513-86548065

邮政编码:226300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营业场所: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88号

负责人:周

联系人:赵骏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88号

联系电话:0513-86513768

传真:0513-86518901

邮政编码:226300

九、债权代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营业场所:南通市北濠桥路1号南通大厦C座1-2层

负责人:陈永宏

联系人:昝武华

联系地址:南通市北濠桥路1号南通大厦C座1-2层

联系电话:0513-81120915

传真:0513-81120920

邮政编码:226001

十、担保人: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王冠、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厦B座19层

联系电话:010-66581875

传真:010-66581611

邮政编码:100032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年末起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九、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或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6年7月6日。

十一、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的第1日,即2016年7月7日。

十三、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设计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即自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三年末起至第七年末,逐年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五个计息年度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7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7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债权代理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二十二、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三、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4亿元将用于南通港天生港区横港沙作业区新世界通用码头工程项目,6亿元将用于2014年南通市通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十四、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五、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具体申购配售办法请见发行前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的《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认购办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通过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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