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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23/11/20 11:30:18 浏览:117

来源时间为:2023-11-07

再审受理与审查

55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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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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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批复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

02、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官会议意见】:

再审撤销原判(包括一审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回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据此,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37次法官会议纪要

03、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

法律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查?

不同观点:

甲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讼争案件业经再审审理程序,且系人民检察院抗诉之民事再审案件故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当事人所提供之申诉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已决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之事实,亦不足以否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申诉程序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应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乙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可以正立案审查。

当事人提供之申诉材料可能推翻已决案件认定之事实,且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所依据之司法解释亦非完全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故应先予立案后再行具体审查较妥。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04、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未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的,转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甲说:否定说

甲银行已转让案涉债权,包括诉讼救济等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甲银行申请再审缺乏权利基础,无权申请再审。再审利益归属于丁资产公司,但丁资产公司申请执行行为表明其已接受生效判决确定的结果,如再允许丁资产公司授权甲银行申请再审,将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立法目的落空,故丁资产公司也不能申请再审。

乙说:肯定说

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案涉债权的转让人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确立的「当事人承继」原则,应肯定转让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即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对该案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司法解释关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规则仅适用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转让,不涉及诉讼中债权转让问题。

【法官会议意见】:釆乙说

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受让人申请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且被人民法院批准外,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一般而言,申请再审作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资格与诉讼地位」的应有之义,自然为转让人所享有。「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转让」与「诉讼中债权的转让」是性质不同的法律问题,分别适用「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与「诉讼承继」规则。

本案中,受让人书面确认同意转让人申请再审,不存在两者主张或利益相悖的情形。若在其他案件中出现受让人提出程序参与权受损且转让人未尽善意尽职的诉讼担当义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受让人与转让人同时申请再审但主张不同等特殊情形的,还应当视情况区分处理。

参考案例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参考案例2: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大成纺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69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8次法官会议纪要

05、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丽嘉百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美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系王某以沈河区城建局、沈河区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并赔偿其损失。本案中,丽嘉百货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回迁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丽嘉百货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

06、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观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民事审判信箱》

07、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观点解析:

(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

(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

(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

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民事审判信箱》

08、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答:不能,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观点解析:

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 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民事审判信箱》

09、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能否受理?

答:不应予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观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及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有且只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的类型规定了十一种,在审判实践中,裁定种类更是繁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均适用裁定结案,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亦由法院作出裁定。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有相应救济途径如提出复议、异议等,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辑)《民事审判信箱》

10、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观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也就是说,上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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