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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0/2/18 13:31:09 浏览:369

来源时间为:2019-06-01

国有公办省级示范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建校于1945年。学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办学成效显著,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高职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学校、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区位优越产业集聚学校位于江苏省南通市主城区,毗邻地铁口,铁路、公路、航空通达;地区经济发达,是上海大都市圈北翼门户城市、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现代化港口城市,全市GDP位列全国第18位、江苏省第4位、所属县市均是全国排名前50的百强县。产业集聚为就业创业提供多种机遇。

专业集群就业高质专业与产业深度融合,拥有环保工程、医药食品、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现代园艺、都市园林、现代商贸、交通服务等八大专业集群,分别以环境工程技术、药品生物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电梯工程技术、园艺技术、园林工程技术、电子商务、航空服务等省市品牌或骨干专业为核心专业进行集群发展,并设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订单班)、建筑智能化技术(海尔智能化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等新兴产业急需专业;与300余家知名企业建有合作关系,校企双元育人,学生求真知学真技,企业需求多,就业质量高。

奖助完善学业无忧学校奖助体系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慈善基金等,还设有外省考生交通补助及部分涉农学科的专业奖学金。

专本衔接本科圆梦学校与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江南大学、扬州大学等多所本科院校合作,学生可选择“专升本”、“专接本”、“专转本”等多种途径到本科院校深造。学校策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开放办学,招收十多个国家200余名留学生在校,并与美国、德国等境外以及境内多家知名高校建有合作关系,在校生均可申请赴国(境)外研修学习或国内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三、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四、招生计划

注: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厅核定公布的计划为准。

五、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的招生政策,以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我校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3、我校所有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4、报考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录取办法: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的进档考生,按投档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如总成绩相同,英语成绩高者优先。

6、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除须符合高考统招录取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空乘专业审核要求,请考生对照专业审核要求填报,录取报到后学校将组织复核,不符合专业审核要求的学生可转至其它专业学习。空乘专业审核条件可查阅我校招生信息网。咨询电话:13275298608(张老师)。

7、计划调整: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各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对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8、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和招生条件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奖助政策

我校为鼓励高分优秀考生报考、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进一步鼓励中西部地区考生报考我校,设立了2019级新生奖助政策,所有政策可叠加享受,具体如下:

1、所有学生:学校设有南通慈善总会捐赠、福彩捐赠、华元汽车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等社会捐赠奖助学金,我校所有学生均有机会享受。

2、优秀学生:凡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成绩优秀的学生在校期间均有机会获得8000元/年的国家奖学金、5000元/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最高2000元/年的学校奖学金。

3、外省籍学生:凡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浙江、安徽、山东省籍的三年制学生可获得1500元/生的交通补助,其他较远省份新生可获得3000元/生的交通补助,分三年发放。

4、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学报到后经认定即可享受3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在校期间学校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不低于南通市崇川区最低工资标准;学校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5、涉农专业新生:凡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园艺技术、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园林技术、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四个涉农专业的学生可获得2000元/生的一次性专业奖学金。

6、“建档立卡”新生:凡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建档立卡”新生可减免学费(最高学费7100元/年),可获得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和我校2019新生励志助学金5000元/年,外省籍新生还可获得最高3000元/生的交通补助,合计最高可享受18100元/生的奖助金。

7、残疾学生:残疾学生可减免学费(最高学费7100元/年)政策。

七、其他问题

1、我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规定的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最新核定公布的为准。

2、本规则未尽之处,按国家和各省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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