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南通广播电视台记者: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在水利工程保护中我们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在本条例中主要有哪些规定?
蔡莉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蔡莉:
您提的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水利工程的保护,人人有责。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日益多样化,这使水利工程保护的难度也不断增加。
在权利这一块,《条例》在第六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义务这一块,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一是第十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二是第十九条明确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七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堤防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等。三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断防汛通道。
另外,《条例》中有些条款虽然规定了禁止行为,但也有一些经过批准可为的行为。比如,现在一些地方填埋河道、蚕食水域的情况仍然存在,针对这一情况,《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根据所占用水域的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就近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刘文新: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就安排到这里。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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