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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8/4/16 4:53:36 浏览:1711

高水利民生保障水平的关键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制度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也是实现水利惠民生、全面奔小康的重要保障。

南通水利局

南通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南通广播电视台记者: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在水利工程保护中我们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在本条例中主要有哪些规定?

蔡莉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蔡莉:

您提的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水利工程的保护,人人有责。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日益多样化,这使水利工程保护的难度也不断增加。

在权利这一块,《条例》在第六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义务这一块,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一是第十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二是第十九条明确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七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堤防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等。三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断防汛通道。

另外,《条例》中有些条款虽然规定了禁止行为,但也有一些经过批准可为的行为。比如,现在一些地方填埋河道、蚕食水域的情况仍然存在,针对这一情况,《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根据所占用水域的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就近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刘文新: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就安排到这里。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系统、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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