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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8/4/16 4:53:36 浏览:1712

注重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条例》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水利文物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监管薄弱的问题,《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

(四)法律责任。第四章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落实统一管理原则。针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等效替代水域工程违法、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阻断防汛通道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职权。二是明确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三是规定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四条)。

(五)附则。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刘文新:

下面,请市水利局局长司祝建同志介绍贯彻《条例》的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

司祝建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司祝建: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设区的市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保护防洪安全,加强水资源保护,优化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刚刚,戴主任、孙主任对《条例》的目的意义、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都进行了详细解读,下面我就下阶段《条例》的贯彻方案和宣传计划,做一些介绍。宣传计划和贯彻方案主要包括了指导思想、职责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个方面,指导思想。主要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践行新时期治水方针,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水利发展的新特点,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利用等为重点,提升水利保障水平;全面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水安全保障体系,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不断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坚实支撑和可靠保障。

第二个方面,职责任务。主要包括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方面责任。

(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良好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一是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资金,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设置界桩和标识牌,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二是要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1.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2.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并公布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禁止时段,严格管理;3.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江堤、海堤堤顶道路硬质化工程,确保堤顶道路状况良好;4.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三是要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建立河长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四是要加强水利风景区和水文化管理,把水工程建设、水文化、水景观和地域特色文化相结合,打造一批带有鲜明地方“标记”的水利风景区。

(二)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全市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拟订水利工程名录、提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组织除险加固。二是要加强涉水项目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三是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同级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保护河道安全;同时应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上设置限高杆、隔离杆等管理标志,避免车辆对涵、闸、抽水站的损坏。四是严格执法,依法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阻断防汛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电力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利部门的意见。

(三)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一是要明确职责,在同级水利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二是要守好自己的管理范围线、监督实施省级维修养护项目、积极开展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创建,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三是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尝试推进水利工程社会化、市场化管理,全面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个方面,工作措施。主要有七项举措:

(一)强化《条例》宣传培训工作。1.媒体宣传。组织开展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网站推送等宣传《条例》活动,召开《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2.户外宣传。阶段性宣传突出重点,以3月22日“世界水日”和3月22日至28日“中国水周”为契机,组织对主要商业大街、市民广场、居民小区等场所,采取发放《条例》单行本等方式集中宣传,推进《条例》宣传的广度;经常性宣传常抓不懈,通过各类工作会议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宣传《条例》,同时结合日常巡查管理和集中整治等工作面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进一步增加《条例》宣传的深度;3.单位宣传。组织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学习《条例》培训活动。

(二)强化水利工程名录化管理和公示制度。各级水利部门要确定管理的水利工程名录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省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确定;市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确定;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授权县级政府确定。以上名录要适时更新。

(三)加快推进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稳步推进全市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到2019年,全面完成江海堤防、92条骨干河道(省骨干河道51条,增列41条)、172座涵闸站及1座水库的划界确权工作,并对部分已确权的河道及闸站工程进行确权面积复核与地籍信息化。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水利工程功能的完好和效益的良好发挥。

(四)强化河湖水域岸线资源管控。加强河湖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实行水域占用补偿、等效替代,保持河湖空间与功能完好。编制重点河湖岸线保护规划,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科学划定岸线生态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功能区,实行岸线用途管制和集约节约利用,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五)强化堤顶道路,水闸、抽水站交通桥保护。水利部门将进一步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堤顶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堤顶道路路况巡查,并制止有碍堤顶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保持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防汛抢险与防汛通道畅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禁止履带车及其他有损路面和水利工程的车辆(含机具)、运输易抛撒物品且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行。利用堤顶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兼作道路的,应当经过严格的技术论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六)强化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水利部门应紧抓南通的江海优势和特色,组织编制本地区水利风景区发展总体规划,在确保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突出南通水利的特点的前提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并将我市悠久深厚的水文化底蕴融入水利风景区建设中,打造一批带有南通地方特色的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

(七)强化水文化建设。保护挖掘河湖文化和景观资源,大力传承历史水文化,持续创新现代水文化,不断弘扬优秀水文化,充分彰显特色水文化,丰富河湖文化内涵,形成“爱水、惜水、护水”的良好社会风尚。实施水文化遗产摸底调查及管理维护,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开展水文化遗产解读工程,合理适度建设水利遗址公园等,为水文化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最后一个方面,工作要求。主要有三点:

(一)强化宣传引导。多渠道宣传、普及《条例》内容。通过开展专题解读、培训班等形式,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深刻领会《条例》并熟练掌握立法宗旨和各项规定。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等各类媒体、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条例》内容,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二)强化执法监督。推进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涉河违法犯罪活动。启用高科技、新型化如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测等系统,加强水利工程环境动态监测,依法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各项行为。

(三)强化问责追责。《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协同配合、高效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对《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应对、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将进行严肃问责。

关于《条例》的宣传贯彻计划方案,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刘文新:

接下来,到了媒体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朋友就相关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代表媒体。

南通水利局

南通日报记者提问

南通日报记者: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河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河长制”是目前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也是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能不能介绍一下条例中有关“河长制”的相关规定?除了“河长制”,《条例》中还有没有其他创新性的亮点?

司祝建: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也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河长治河,实现长治久清、守护清水绿岸。《条例》要求我市“应当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建立河长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将“河长制”这一工作机制用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即增加刚性约束,也体现了我市的立法特色,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行河长制,推进河岸共治和“三河三行业”整治,为打赢污染治理攻坚战,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我市水利工程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另外,我们此次立法还有很多亮点。这次颁布的《条例》的第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针对我市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水利风景区创建、水文化保护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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