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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卫生局:2014~2015年卫生统计调查通知

发布日期:2016/8/14 15:38:30 浏览:777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2015年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规划〔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4~2015年卫生统计有关报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统计调查。2014-2015年度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仍继续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3〕107号,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实施。

二)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报表。

1.维护“机构信息”。“机构信息”代码是填报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分析的基础。在基层单位填报年报数据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网络直报系统的用户管理中更新维护辖区内卫生机构的“机构信息”:对以往漏报机构要及时添加;机构类别分类错误的要予以改正;医院等级以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结果为依据;更新维护机构法人代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信息。

2.及时完成2014年年报任务。除村卫生室年报数据延期至2015年1月20日上报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年报数据上报时间为1月12日前。

3.更新卫生人力和医用设备数据库。各医疗卫生机构卫统2(含村卫生室人员调查表)、3表信息一律更新至2014年12月底,并与年报数据基本一致。为准确统计相关指标,今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1月,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增减人员信息,每年9月、12月更新所有在岗职工变动信息。

三)病案首页数据库。二级及以上(含500张床位以上未定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5年1月31日前导入2014年全年病案首页数据库。

四)统计公报卫生指标数据。为按时向省政府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卫生相关指标数据,各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采用统计快报的方式,于2015年1月8日前向我局报送公报指标数据。

二、卫生服务业统计工作

报省卫生服务业统计报表仍按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卫生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6号)精神执行,报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仍按市统计局要求执行,各县、市(区)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填报,并认真审核、分析汇总,按时上报报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调查布置及实施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库及设备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统计原则报送数据,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目前统计任务日益繁重,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要加强统计人员配备,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和网络环境,保障工作布置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建立数据质控体系,提高直报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

南通市卫生局:2014~2015年卫生统计调查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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