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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禁令不履行强制执行没商量

发布日期:2016/3/8 4:59:27 浏览:956

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来到位于南通高新区通吕运河边的某工贸公司,依法向该企业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履行南通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废油加工及净水剂生产,并缴纳10万元罚款。

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来到位于南通高新区通吕运河边的某工贸公司,依法向该企业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履行南通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废油加工及净水剂生产,并缴纳10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工贸公司由于生产项目无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期间排放的废气破坏了空气环境,周围百姓怨声载道。2014年上半年,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多次上门检查,经监测,其生产中恶臭排放超标。

2014年8月14日,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废油加工及净水剂生产,罚款人民币10万元。行政处罚作出后,该公司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通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31日,南通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该企业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鉴于该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并曾因阻挠环保执法被行政处罚,通州区法院立案次日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上门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随后,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企业负责人当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履行相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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