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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4/21 16:53:17 浏览:1311

来源时间为:2020-03-26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筑施工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建筑施工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管理和作业行为,提升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各方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列出了危大工程清单。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

1.各项目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4)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

3.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市政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000万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亿以上,每增加5000万,增设1人;

4.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工程增多,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5.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其施工内容,至少配置1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2.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3.项目各岗位定期进行考核,项目各班组由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进行考核;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每季度进行考核;项目经理由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1.项目经理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请假超过1天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履行其岗位职责。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请假超过1天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履行其岗位职责。

3.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4.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请假,由项目经理安排其他专职安全员代班。

5.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项目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每月在岗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且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并应书面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岗位职责。

6.安全专监在岗履职。项目施工期间,安全专监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班。

第七条持证上岗

1.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上岗。

第八条教育培训

1.进场教育培训。

由专职安全员负责进场前安全教育。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2.班前教育培训。

每天班前,由班组长对作业人员,针对工作环境、内容进行教育,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

3.其他专项培训。

项目应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复工、应急救援等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每次教育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

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

1.现场各项工作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施工工序、施工方法、作业环境、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针对性内容。施工涉及到相邻地下管线时,建设方应将项目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并提出交底申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四方交底。

3.每次交底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

第十条安全检查

1.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项目部应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

3.应根据气候、重要节假日、分部分项工程等特点,组织专项检查。

4.项目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向企业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危大工程管理

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论证和报批。

3.实行两级交底,即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

4.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由施工项目部通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组织项目安全、技术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至少通知1名参加论证的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

1.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情况及事故发生特点,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分包管理

1.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应符合要求。

2.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

5.应将分包的现场安全管理纳入总包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四条脚手架工程

1.基础:基础应硬化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架体:(1)立杆间距、横杆步距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2)立杆除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形式;(3)剪刀撑与立杆交叉部位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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