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与南通产控、中航高科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已经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2015年第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已就相关事项回避表决。南
通科技的独立董事已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2015年3月16日和2015年5
月21日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定价公平、合理,方
案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关联交易
根据及本次重组相关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
组完成后,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原材料(含
航空复合材料原材料)、零部件、动盘等产品的采购和销售,租赁服务。
生产保障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服务以及金融服务等相关交易。
为规范与关联方之间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南
通科技已与相关方签署了如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与中航工业签署了《商品供应框架协议》,对向中航工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销售树脂、蜂窝、预浸料等航空复合材
料原材料以及动盘等产品,同时向中航工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购
买原材料、零部件、成品及半成品等产品之事宜进行约定。根据该
协议的约定,上述各项交易的定价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交易事项
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
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
价格的,交易定价以中航工业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该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成之
日起算。
2)与中航工业签署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对中航工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提供厂房、办公楼、设备及专利等租赁
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保障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检测
服务之事宜进行约定。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上述各项交易的定价将
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
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交
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中航工业与独
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
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该协议的有效期
为3年,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成之日起算。
3)将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署了《综合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在中航财司开
立账户;中航财司向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经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服务之事宜进行约定。根据该协
议的约定,上述各项交易的定价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交易事项实
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
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
价格的,交易定价以中航工业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并且,该协议项下的定价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在中航财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
非关联第三方在中航财司的存款利率;在中航财司的贷款
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非关联第三方在中航财司的
贷款利率;中航财司向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
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中航财
司向非关联第三方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该协议的有效
期为3年,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成之日起算。
4)签署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已经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和关联股东已就该事项回避表决。的独立董事已于2015年5
月21日出具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公平。
合理,签订该等协议有利于规范本次重组完成后
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航高科、中航工业有关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中航高科的承诺根据中航高科出具的《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航高
科就减少和规范与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中航高科尽量减少与的关联交易。
②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于与中航高科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
交易,中航高科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
交易条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
③上述承诺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
以下任一情形为止(以时间较先者为准)失效:
a)中航高科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拥有股份之和低于
30;或
b)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中航高科不再作为南
通科技的控股股东;或
c)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2)中航工业的承诺根据中航工业出具的《关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
函》,中航工业就减少和规范与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①在中航工业具有控制权期间,将规范管理与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中航工业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
②在中航工业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不会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
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③上述承诺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
以下任一情形为止(以时间较先者为准)失效:
a)中航工业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拥有股份之和低于
30;或
b)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中航工业不再被视为
的实际控制人;或
c)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综上,本所认为:
中航高科及中航工业已就保证独立性、避免与同业竞争。
规范与关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上述承诺措施实施后,本次收购不会对
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并且将有效解决潜在同
业竞争问题,同时避免新的同业竞争。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收购外,不存在
如下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
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进行补偿或其他类
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
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本次重组停牌日(2014年3月3日)前六个月(自2013年8月28日
至2014年3月2日)内,相关人员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
上交所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
股份的情况
在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买卖南
通科技股票的情况。
九、《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
购人介绍”、“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
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件”共12节,且
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已经取得必要的各项授权和批准,各项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3、本次收购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4、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5、中航高科及中航工业已就保证独立性、避免与同业竞
争、规范与关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上述承诺措施实施后,本次收购不
会对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并且将有效解决潜
在同业竞争问题,同时避免新的同业竞争。
6、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