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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2/23 10:55:08 浏览:2967

(2)认股方应于交割日向南通科技交付对经营注入资产有实质影响的资产及有关资料。

(3)认股方应于交割日签署根据目标公司的组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注入资产过户至南通科技所需的全部文件。

(4)认股方应于交割日或之后协助目标公司尽快办理将注入资产登记于南通科技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南通科技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5)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交割日之后尽快完成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于上交所及股份登记机构办理目标股份发行、登记、上市手续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过渡期安排

根据《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五条:

“5.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各方同意并相互配合并尽其合理努力以协助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成,包括但不限于:

(1)南通科技应负责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

(2)认股方就本次重组履行各自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3)各方应积极协助本公司及有关方就本次重组取得国家有权部门的同意、批准或核准。

5.2南通科技在过渡期的承诺

南通科技承诺在过渡期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认股方书面同意或适用法律要求以外:

(1)南通科技的业务经营应以正常方式进行,其应尽合理努力保持公司资产的良好状态,维系好与员工、客户、债权人、商业伙伴及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并保存好有关文献档案及财务资料,并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税费等费用;

(2)南通科技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3认购方在过渡期的承诺

认股方(仅就其各自持有的注入资产)承诺在过渡期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书面同意或适用法律要求以外:

(1)认股方在过渡期间对注入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注入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

(2)确保注入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

(3)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注入资产;

(4)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注入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七)员工安置

根据《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六条:

“6.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中航复材100%的股权、优材京航100%的股权和优材百慕100%的股权的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原由该等目标公司聘任的员工在交割日后仍然由该等目标公司继续聘任。”

(八)股份锁定期

根据《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

“3.7本次发行完成之后,认股方认购的股份限售期如下(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另有规定时,遵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1)中航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航材院、制造所、中航智控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前述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航材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前述限售期满之后,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中国航材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市公司披露优材百慕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后方可解锁,当年解锁数额按照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占利润补偿期间的预测净利润总数的比例确定。

(3)北京国管中心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前述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京国发基金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资产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资产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前述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五条:

“5.1过渡期间,注入资产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损益,按照以下约定享有和承担:

(1)中航复材100%的股权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损益,由中航高科、航材院、制造所、北京国管中心以及京国发基金按照其于交割日前在中航复材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2)优材京航100%的股权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损益,由航材院、中航高科、中航智控和中国航材按照其于交割日前在优材京航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3)优材百慕100%的股权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由南通科技享有;损失由航材院、中航高科、中航智控和中国航材按照其于交割日前在优材百慕的持股比例承担。航材院、中航高科、中航智控和中国航材应在交割日,以与过渡期间亏损金额相等的现金,向南通科技进行补偿,同时,对于过渡期间纳入《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范围的亏损金额,适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

(十)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根据《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

“6.1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即应生效:

(1)本次重组经南通科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且股东大会同意中航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南通科技股份,本次重组所涉其他各方就本次重组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重组经南通产控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

下转59版)来源上海证券报)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南通2015年国民运行、2015临时贷款200万、南通大学、南通市、南通联通、南通开元建设开发、南通移动南通锻压南通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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