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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2/23 10:55:08 浏览:2972

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签署相关协议事项。

(4)2014年8月12日,艾克天晟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决议,同意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签署相关协议事宜。

(5)2014年8月12日,启越新材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决议,同意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签署相关协议事宜。

(6)2014年8月13日,制造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以所持有中航复材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及签署相关协议事宜。

(7)2014年8月15日,航材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了以所持有中航复材、优材京航、优材百慕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及签署相关协议事宜。

(8)2014年8月15日,北京国管中心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以所持有中航复材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及签署相关协议事宜。

(9)2014年8月18日,中国航材出具了《关于参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相关事项的决定》,同意以所持有优材京航、优材百慕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及签署相关协议事宜。

(10)2014年8月28日,中航智控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所持有优材京航、优材百慕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及签署相关协议事宜。

2、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

2015年3月16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该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方案及协议中关于本次拟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尚未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

2015年5月21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该次会议涉及的的相关方案及协议中关于本次拟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

3、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批准、核准、同意和备案

(1)本次交易已取得江苏省政府关于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核准批复。

(2)本次拟出售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南通市国资委备案。

(3)本次交易涉及的军工事项已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本次交易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涉及的拟注入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决策或核准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表决通过或核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批准。

(2)国务院国资委对于本次交易事项的批准。

(3)财政部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中航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上述有关部门的批复能否取得以及取得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批复取得前上市公司将不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南通科技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南通产控、南通工贸持有的南通科技的股份不存在被设定其他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南通产控不再是南通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南通产控和南通工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南通科技的负债,不存在南通科技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南通科技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南通科技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年5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通科技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年5月21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四、《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科技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通科技

股票代码:6008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层805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层F802单元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层805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者减少其在南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证监会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核准或批准。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国管中心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法定代表人:林抚生

注册资本:3,50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011550542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并购。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30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4683551038号

股东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联系电话:010-83560755

(二)京国发基金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层F802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京国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殷荣彦为代表)

注册资本:225,03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014535280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期限:2011年12月29日-2021年12月28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2589125526号

合伙人名称: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京国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层805

联系电话:010-83560755、010-839705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北京国管中心

(二)京国发基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国管中心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北京国管中心不存在持有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国发基金不存在持有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北京国管中心和京国发基金。其中,北京国管中心系京国发基金普通合伙人北京京国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北京国管中心系京国发基金出资比例最高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57.7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北京国管中心和京国发基金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国管中心和京国发基金将成为南通科技的股东。注入盈利能力良好的航空材料类业务,南通科技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提升上市公司原有机床业务的盈利能力,促进机床业务向航空专用设备业务转型,增强资源整合和产业发展能力。通过转型升级,该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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